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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选举制度
由党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的选举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制度。它包括党内进行选举时必须遵循的原则、程序、方法和有关规定。党内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这些规定,对于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党的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内选举方式
党内选举时所采用的方法和形式。主要有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差额选举、等额选举和预选。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选举;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预选是指在党内选举时,为确定正式候选人而进行的选举。
党内选举的程序
党内选举的具体规则和实际工作步骤。主要包括:选举单位的划分、候选人酝酿提名、产生候选人、介绍候选人情况、规定投票方式和当选计票方法、进行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和确定当选人等。上述各个程序,不是党内所有选举工作都必须完全采用的程序。如党代会或党员大会的选举程序一般是:宣布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并说明会议是否有效;宣布选举内容并由大会举手通过选举办法;举手表决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检查票箱,核实人数,领取、清点、分发选票;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后,填写选票;宣布投票顺序和进行投票;宣布清点投票和选举是否有效;进行计票;由总监票人或监票人宣布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健全选举程序,认真按选举程序办事,有利于防止选举过程中发生错乱现象,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
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党员。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是党章规定的党的各级代表大会职权的主体。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必须保证党代表大会代表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候补代表
是便于在正式代表出缺时进行递补而设立的,其产生办法与正式代表相同,候补代表参加党代表大会,但在会议期间只有发言权和被选举权,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党的七大和十二大曾设立候补代表。
特邀代表
党的代表大会特别邀请参加大会的党员。特邀代表享有代表的权利。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可设特邀代表。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937年7月6日以前入党,“文化大革命”前担任过副省级以上领导职务,有贡献、有威望的同志。确需设特邀代表的,由党的委员会提出特邀代表建议名单,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主席团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省以下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一律不设特邀代表。
列席人员
列席党的代表大会的人员。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可以设列席人员。列席人员由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名单,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确定党代表大会列席人员的范围一般是:不是代表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不是代表的同级党员行政领导干部,不是代表的地方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党员主要负责人;不是代表的直属党委和下一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等。
换届选举的原则
按照党章规定的制度进行换届选举。主要是:一是要严格党章规定的民主选举制度。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按期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新的党的各级委员会。二是每届当选的代表和委员要有一定数量的更新,这样才能把在改革开放和建设事业中成长起来的优秀分子及时补充进去。三是民主推荐候选人,其名单必须由党员或代表提出,并经党员或代表充分讨论,不能由上级或某个人指定。四是采取各种有利于表达选举人意志,保护选举人积极性的选举方式,如实行差额选举、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等。
代表产生的程序
代表产生的具体规则和实际工作步骤。主要是:(1)选举单位根据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党组织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酝酿协商的办法,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名单;选举单位党组织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从推荐名单中,按照多于代表应选人20%以上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2)选举单位组织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单位,在广泛听取所在单位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填报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登记表。 (3)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4)选举单位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上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选举权
党员或党员代表、委员会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党的领导机关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要切实保障党员和党员代表的选举权,反对强加于人,防止少数人包办选举或搞“保证”选举。选举人所选的人,只要是选举范围内有被选举权的正式党员,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干涉。决不允许追查选票、虚报票数以及打击报复等违反纪律的行为。对于有上述破坏选举行为的人,轻者要给予批评教育,重者要给予党纪制裁。党员和党员代表,必须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正确行使选举权。被选为某一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党员,应该反映自己所代表的党员和组织的意愿。候补代表、预备党员和受留党察看处分未恢复权利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受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仍然有选举权。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在现所在单位不能行使选举权。
代表资格审查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进行认定。代表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合乎党章规定和有关程序,代表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审查代表资格的权力,属于党的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代表大会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听取党的委员会审查情况报告后,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大会或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被选举权
党员有被选举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成员和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党组织要切实保障党员的被选举权,要将被选举人的情况向选举人作出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作为党员和党员代表本身,应该正确对待自己的被选举权。当自己落选时,要注意尊重选举人的意志。预备党员和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权利的党员,没有被选举权。受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仍有被选举权。持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因为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仍在原来的单位,在现所在单位没有被选举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