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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发布日期:2010-03-05  来源: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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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海门市安监局会同劳动、财政、卫生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海门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并将于近日正式实施。今后,工伤保险支缴率低及安全生产评估级别高的企业,其工伤保险费率实行“下调”,反之则“上浮”。

  此办法规定,浮动费率只适用于二、三类行业。属于一类行业的用人单位,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

  根据暂行办法,工伤保险费率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其中,用人单位上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因工死亡2人(含)以上的,或者一次性重伤3人以上,全年累计重伤4人以上的;拖欠工伤保险费的;少报、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此外,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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