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金湖县出台政策,进一步提高城乡镇医疗救助标准。该项政策草案已于9月10日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实行后将更有效地保障全县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水平。
此项政策规定,全县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支付的符合报销规定的全年基本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下部分实行全额救助,1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限额提高到20000元。城乡低保对象(不含城镇“三无”人员)、持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享受40%救济费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按个人支付的符合报销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的6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标准提高到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