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09]60号文件通知,撤销通州市,设立南通市通州区,以原通州市的行政区域为通州区的行政区域。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撤市设区的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通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改为南通市通州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按原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顺延;通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为南通市通州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至届满为止。
二、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州市人民政府、通州市人民法院、通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改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市人民法院所设的基层法庭的名称作相应改变。
三、通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改为南通市通州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通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改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通州市人民法院院长改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院长;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改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改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决定任命的通州市人民政府委、办、局主任、局长,改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委、办、局主任、局长;任命的通州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通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分别改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五、通州市辖的各镇人民代表大会、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分别改为南通市通州区各镇人民代表大会、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任期不变,换届时届次顺延。通州市各镇人民政府改为南通市通州区各镇人民政府,任期不变。通州市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的职务相应改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