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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厅关于申报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7-30  来源: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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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文非[2009]14号

 

 

各市文化(文广新)局:

 

  为做好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根据《文化部关于关于申报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非遗发[2009]24号)精神,现将我省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的范围与条件

 

  已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并符合下列标准:

 

  1、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2、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3、具有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4、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重大影响。

 

  二、申报程序

 

  省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意愿和申报项目的范围与条件,推荐辖区内的申报项目,并按照要求制作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到省文化厅。省文化厅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论证,提出推荐项目名单,经省政府同意后报送文化部。

 

  省直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直接报送省文化厅。

 

  三、申报材料

 

  各地、各单位申报项目,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等(详见附件1);

 

  2、辅助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1、各级文化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准备,切实做好申报工作。要重点关注有利于增强海峡两岸、海外华人文化认同的有关项目,以及与周边国家共同拥有的项目;

 

  2、要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具体承担申报项目保护与传承工作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3、制定详实、具体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有地方配套经费预算;

 

  4、项目申报书内容充实,表述准确,项目简介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5、各项目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6份(含电子文本、照片和音像光盘等)。

 

  各地申报材料务必于2009年9月15日前报送到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龙蟠里9号,邮编:210029)。

 

  联系人:杨树发

 

  电  话:025-87798880

 

  附件: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书

 

     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辅助材料制作要求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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