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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实施主体职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8-06  来源:省政府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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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外领[2009]521号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的业务指导下,自1999年起,我办会同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科技厅等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发[1999]54号)要求,对来我省工作的外国专家进行了认真、有效的管理,提供了优质服务。这对促进我省对外开放、经济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其中,我省市外事、公安、教育等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现根据省政府要求,并经商省公安厅和教育厅,决定自2009年8月15日起,我办不再行使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实施主体的职能,由我办指导省外国专家局归口管理全省的外国专家工作,《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等均由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办理。我办将会同省人事厅、教育厅和公安厅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完善和健全省级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承担起“指导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工作”的职能。

 

                                        2009年8月5日

  

主题词:外国专家 管理职能 调整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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