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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2-10  来源: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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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教职〔2009〕49号

  
各市教育局、各专业联合考试指导委员会、有关高等院校:

  为完善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制度,构建中、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立交桥,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形成职业教育办学特色,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现就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拓宽招生对象

  适应技能型人才培养规律,鼓励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继续学习,加快建立人才成长的立交桥,进一步推进教育公平,从2010年起,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对象为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基本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应、往届毕业生。

  二、科学安排招生计划

  逐步扩大对口单独招生规模,继续安排本科招生计划,2010年将根据对口单独招生报名考试人数,科学安排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将于2010年3月公布。

  三、考试大纲和考试内容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实际,贴紧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求,2009年10月省教育厅制定公布了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语文》、《数学》、《英语》考试大纲和部分专业理论考试大纲与技能考试标准,新公布的大纲与标准将在2010年考试中执行。少数未公布新考纲的专业仍执行2008公布的大纲与标准。

  鉴于对口单独招生一直未组织《英语》听力考试,2010年《英语》听力考试暂不组织实施。农业专业理论考试大纲试卷结构与2002年公布大纲的试卷结构相同。

  四、完善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享受对口单独招生奖励政策及其实施办法

    从2010年起,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获奖、享受对口单独招生奖励政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考生,都必须参加对口单独招生统一报名,逾期不予补报名;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对口单独招生文化基础课和专业综合理论考试,取得文化基础课和专业综合理论考试成绩。如未参加对口单独招生报名或未取得文化基础课和专业综合理论考试成绩,即使技能大赛获奖也不能享受对口单独招生奖励政策。

  根据考生在校期间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获奖等级,可直接认定该生相应的专业技能成绩。获得省级技能大赛优秀奖考生的专业技能成绩可认定为参加考试当年本专业全省统一技能考试合格分数;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考生的专业技能成绩可认定为参加考试当年本专业全省统一技能考试合格分数的120%(超过满分300分,以满分300分计)。鼓励技能大赛获奖考生参加全省统一的专业技能考试,如技能考试成绩与获奖认定技能成绩不相一致,按其较高分值计算专业技能成绩。

  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的考生可根据志愿直接录取省属院校本科专业学习。获得二等奖的考生可根据志愿直接录取省属院校专科专业学习,如该考生成绩达到本科投档要求,可参加本科阶段投档与录取。

  获得省创新大赛三等奖以上奖项、省“三创”优秀学生称号、省技能大赛优秀奖以上奖项的考生可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

  以上政策实行后,不再实行技能大赛获奖考生加分录取政策。

  在校期间获得省技能大赛优秀奖以上奖项、省创新大赛三等奖以上奖项、省“三创”优秀学生称号的中等职业学校往届毕业生享受对口单独招生奖励政策,从获奖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五、报名与考试时间

  2010年对口单独招生考试报名时间为2009年12月14日至2010年1月7日,应届毕业生在所在学校报名,往届毕业生原则上在毕业学校报名,或在市、县招生考试部门指定的学校报名。

  2010年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技能考试时间为2010年3月6日至3月22日。文化基础课和专业理论考试时间为4月24日至25日。今后文化基础课和专业理论考试时间统一调整到4月下旬第一个双休日进行。

  六、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完善对口单独招生制度,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各学校要加大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工作的宣传,让广大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及家长熟悉对口单独招生政策,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参加对口单独招生考试,获得继续学习的机会。

  对口单独招生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认真做好学生报名、专业技能考试送考、文化基础课和专业综合理论考试组织等工作,确保考试安全、有序地实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步将对口单独招生文化基础课与专业综合理论考试工作转移至招生考试部门统一负责,提高考试组织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各专业联合考试指导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精心准备、周密部署,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工作责任、规范工作行为,确保专业技能考试安全、顺利、公平、公正。各专业联合考试指导委员会成员院校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承担技能考试任务,同心合力做好技能考试组织和考生服务各项工作。

  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本文精神,制定印发具体实施方案。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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