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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甲类药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2-23  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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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人社(L)[2009]12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要求,我省各统筹地区于2009年12月30日前开始执行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甲类药品,乙类药品按规定调整后,另行通知执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不得设定个人自付比例。

  二、原《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乙类药品属于200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的,按照甲类药品相关政策执行。

  三、现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中涉及甲型H1N1流感患者治疗必需的药品,按照《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函(L)〔2009〕126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省厅已统一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甲类品种维护到《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库》中,各统筹地区要做好与现行《药品目录》的衔接工作,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数据更新维护,于2009年12月底前执行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遇有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附件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凡例

  附件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甲类药品名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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