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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2-31  来源: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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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安委会、省各有关部门:

  元旦、春节即将临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都将进入事故高发阶段,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12月23日视频会议精神,切实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全、祥和、文明的节日,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两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元旦、春节期间,是烟花爆竹的产销旺季,又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易发、多发期。各地要深刻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安委会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检查计划及工作方案,积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

  二、区分不同环节,突出监管重点

  1、要坚决治理生产环节“三违”和“三超一改”行为。这是导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地区要深刻吸取近期发生的重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严防死守,强化管理,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发生类似事故。

  2、要督促批发企业规范进货渠道,把好进货质量关,建立健全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严格按核定的储量和品种储存烟花爆竹产品,不得将查处的非法、假冒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存放。严禁将产品销售给不具备零售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3、要加强对零售网点的安全监管。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做好零售网点的布点规划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密集区零售点数量,加强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烟花爆竹销售点的监管,防止出现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现象。对零售网点安全条件、储存数量和储存品种,要严格现场核查,严禁零售点销售A级产品。

  4、要加大燃放监管和巡查力度,对节日期间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要按照《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严格实施受理、许可和现场监管工作。要加强节日期间巡查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检查,严禁在公众聚集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制品。

  三、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1、要全面落实“打非”工作责任。两节期间,烟花爆竹市场需求量剧增,受利益驱动,容易滋生各种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各地要引起高度重视。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联合执法工作,按照“首受举报受理制”的原则,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要重点督促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进一步落实“打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形成各级政府组织领导有力、地区之间紧密配合、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的“打非”工作格局。

  2、要严肃事故查处工作。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时,一定要追根溯源,彻底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主要生产原材料的来源,彻底查清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渠道。要依法严厉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组织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参与人员,也要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批评教育,形成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安全氛围

  各地要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规定、安全燃放常识,特别是禁止燃放区域、禁止燃放时间、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等,切实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各地要大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严重危害和典型事故案例,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和支持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和非法燃放行为,营造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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