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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等七件规章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4-06-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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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24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等七件规章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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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商品交易

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等七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决定废止:
  一、《江苏省游散药贩管理规定》(1988年9月28日苏政发〔1988〕136号)
  二、《江苏省罚没财物和追回赃物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
  三、《江苏省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办法》(1992年4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四、《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五、《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3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六、《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10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
  七、《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主题词:法律  规章  废止  命令
 
主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6月30日印发
 
共印7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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