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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8-04-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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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818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京沪高速铁路

  江苏段征地拆迁有关工作的通知

  

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镇江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确保京沪高速铁路江苏段建设顺利进行,现就做好征地拆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京沪高速铁路江苏段征地拆迁工作由沿线各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铁路办负责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征地及报批材料的技术性、业务性工作,协调有关手续的办理;省建设厅负责规划衔接和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林业部门负责协调办理占用林地批准手续;电力、广电、电信、信息产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协助建设单位做好“三电”和其他管线的迁改工作,交通、水利、环保、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建设和施工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开展。

二、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各地现行政策执行。

三、征地拆迁(含大临用地)所需费用省、市各承担一半。省级承担的费用由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筹措,市级承担的费用由沿线各市政府筹措,征地拆迁费用要按期足额到位。要切实做好被征地拆迁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工作,各项补偿安置费用要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四、临时用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少占耕地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用地位置和用地规模。大临用地由省铁路办、沿线政府、建设管理单位协调落实。工程结束后,要确保将临时用地恢复原用途,确实难以恢复的要按照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占用耕地不能复垦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临时用地的补偿及相关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和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工作由各市政府负责。

六、办理建设用地所需规、税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交通  铁路  征地  拆迁  通知

  
        抄送:南京军区。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
        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43印发

  

  共印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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