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
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对全省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苏政发〔1987〕80号)有关规定,现批准无锡市革命烈士陵园、苏州市烈士陵园、扬州革命烈士陵园、江都市烈士陵园、海安县新四军联抗烈士陵园、大丰市烈士陵园、泗洪烈士陵园为我省第三批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请陵园管理部门根据规定设置保护标志,健全档案资料,配备必要人员,加强维护管理。
二○○八年四月四日
主题词:民政 烈士 建筑物△ 保护 通知

抄报:国务院。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
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4月7日印发

共印5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