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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设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解读
 发布日期:2008-04-22  来源: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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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3月26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称,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应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具有从事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设计试制能力;

  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

  4、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

  5、企业数控设备或功能部件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100台/套,企业研制生产初期年销售量可适当下调,重型数控设备和超精密数控设备年销售量不限等。

  5月1日起,新批准鼓励类的外资项目进口特定机械可享免税优惠

  根据《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以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2007年第2号公告)通用设备第十类第(一)、(二)、(三)款所列的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形机械,一律征收进口关税,仍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8年5月1日以前批准的可享受《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上述自用设备,在2008年11月1日前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1月1日(含11月1日)以后对上述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上述自用设备,一律征收进口关税,仍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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