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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宿迁市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07-02  来源:宿迁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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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市自2003年实行新农合制度以来,全市新农合管理体制总体运行平稳。但由于各区出台了不同的补偿政策,导致各区的补偿标准不一样,部分群众自主择医权受限,就医不方便,制约了市区新农合制度的健康发展。

 

  为了促进市区新农合工作的健康发展,宿迁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宿迁市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市区新农合管理体制进行调整。

 

  关键词1:统筹管理

 

  市区新农合管理分属三个区域,分别是宿城区、宿豫区和宿迁经济开发区。其中骆马湖示范区与苏宿工业园区分别委托宿豫区与宿城区管理。由于市区五个行政区域管理政策不同,导致市区参合农民补偿标准不一致。调整后,实行市区统筹管理的范围为: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宿工业园区。

 

  关键词2:四句话、六统一

 

  新农合管理体制调整的核心内容,概括起来就是四句话,即“市区统筹、区筹市管、服务外包、强化监管”。“市区统筹”就是对新农合的管理采取六统一,即统一政策制度、统一筹资标准、统一保障水平、统一补偿兑付、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信息管理。

 

  “区筹市管”就是新农合资金的农民自筹和区配套资金由各区政府、各管委会负责,上缴市新农合基金专户后,由市财政统一管理。“服务外包”就是将市区新农合资金存储在市民丰银行,市民丰银行作为新农合的服务外包机构,承担市区新农合的补偿兑付工作及运行成本。“强化监管”就是各级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市区新农合统筹监管工作,加强对市区新农合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减少违规现象的发生,提高新农合基金的运行安全和效率。

 

  关键词3:自主择医,当场结报

 

  市区新农合管理体制调整后,参合农民受益度将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市区范围内统一补偿政策,参合农民按照统一的管理方式和标准结报,享受统一的补偿政策待遇。2、参合农民可在市区参合医疗机构中自主择医,就医自主权得到充分保障。3、参合农民在市区参合医疗机构门诊药费、住院补偿实行当场结报,参合农民当场即可拿到补偿款,极大方便了参合农民。

 

  关键词4:市外治疗

 

  各区新农合参合人员需转诊市外治疗的,须经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或上海东方医院集团宿迁市东方医院(特指心血管和普外科疾病)出具转诊意见,并经市合管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转往市外、省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危、急、重病人急需转诊的可先转院,3天内补办手续;转院手续一次有效,再次转院需重新办理。

 

  关键词5:长期在外人员

 

  外出打工或长期居住在市外的参合人员在外就医需要到市合管办申请补偿,并提供以下材料:新农合证、长期居住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证明和本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外出证明、就诊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原件)、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出院小结。

 

  关键词6:补偿依据和标准

 

  新农合费用的补偿分定额补偿和按比例补偿。

 

  在市区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用药范围依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修订版)》执行;在村级医疗机构就诊,用药范围依据《江苏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修订)》执行。

 

  门诊补偿标准。在市区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以及经市卫生局评审合格的村级医疗机构门诊药费按20%比例补偿。在村级医疗机构门诊药费每人单次限额20元,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限额200元。

 

  住院补偿标准。在市区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省级及以上医院住院起报点分别是0元、200元、400元、800元,补偿标准实行全年累计分段按比例补偿,即:500元以内补偿20%;501—10000元部分补偿60%;10001-30000元部分补偿65%;3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70%。

 

  其中一级医院按应补标准的100%执行,二级医院按应补标准的90%执行,三级医院按应补标准的80%执行,省级及以上医院按应补标准的70%执行。参合人员如果在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只设置一次起报点。参合人员在市外务工或因其它原因外出期间需住院的,按照市外标准予以补偿。

 

  补偿封顶线。新农合费用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为8万元。其中,住院费用为6万元、门诊费用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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