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镇江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完善城乡统筹的就业和失业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免费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苏劳社[2009]6号)等文件的要求,镇江市制定了《镇江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发[2009]69号),现就有关原《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两证合一后的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1、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地常住户籍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地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2、就业就业登记主要包括哪些?
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用工登记、退工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3、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办理用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
4、用人单位办理退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时间、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5、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手续需提供哪些备案材料?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时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一式四份),《录用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
(2)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录用国家职业资格准入岗位人员还需提供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3)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文本;
(4)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依法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后,凭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及缴费手续。
6、用人单位办理退工登记手续需提供哪些备案材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到受理其用工登记手续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同时需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二)《用人单位职工退工登记表》(一式二份);
(三)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劳动者档案;
(五)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7、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就业登记?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就业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站申报就业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从事灵活就业的,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及相关证明。
8、哪些对象应进行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的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
(4)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
(5)有就业愿望的失地农民和失水渔民;
(6)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
(7)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
(8)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9)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情况。
9、《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如何编号的?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省统一的编号制度。编号由两个识别码和本人身份证号码组成。第一个为地区识别码,用于区分登记地区,镇江市识别码为L;第二个为人员类别识别码,用于区分劳动者来源,分别为:本地城镇C,本地农村N,外地户籍人员W。
镇江市市区内和各辖市城关镇被征地农民的证号按城镇人员编排,其他被征地农民证号按农村人员编排。
10、《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基本情况记载;
(2)就业和失业登记情况记载;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记载;
(4)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情况记载;
(5)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记载;
(6)推荐就业情况记载;
(7)年度检验记录;
(8)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11、本市户籍人员如何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本市户籍劳动者初次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当首先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申领。
12、非本地户籍人员如何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非本地户籍劳动者初次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到暂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13、《就业失业登记证》如何保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后,在其就业期间,《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劳动者在失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其本人保管。
《就业失业登记证》应当妥善保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享受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当出具享受人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14、《就业失业登记证》如何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基本信息记载内容须经打印机打印生效。《就业失业登记证》严禁伪造、涂改、撕页。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通过伪造《就业失业登记证》骗取国家税费或补贴资金,情节较轻的责令退回相应资金;情节较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被涂改、撕页的,原证件失效,劳动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严禁出借、出租、转让,失业人员出借、出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给他人使用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注消其失业登记;用人单位违法使用、借用、租用、冒名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取消用人单位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权利。违法所得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5、如何补办《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毁损、遗失的,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书面说明原因,并凭登报声明,按规定补办《就业失业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