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廉洁高效、公平、公正,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水规〔2009〕1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现就《办法》制定的缘由、适用范围、主要创新点、特色内容以及下一步推广措施等方面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缘由
长期以来,由于我省在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工作中没有实行规范化管理,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专家随意指定,缺乏资格约束;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分散;评审专家职责不清,时常发生评人情报告的情形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评审的质量。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我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办法。
1、对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实行规范化管理,是提高我厅行政许可决策水平的需要。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是实施行政许可的重要前置条件,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主要依据和技术支撑。
2、对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实行规范化管理,是推行依法行政的需要。近年来,我厅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纲要>的意见》(简称《意见》),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依法行政制度建设上还存在薄弱环节,因此为了大力推行依法行政,使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工作在阳光下运行,迫切需要规范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工作。
3、对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实行规范化管理,是保证评审工作廉洁高效的需要。在本《办法》出台前,没有规定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引入责任追究制度,造成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随意性很大,时常出现评人情报告的情形,因此为了保证评审工作廉洁高效,体现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十分必要对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追究进行规范。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由我省组织的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的专家评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的评审: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②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书;③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⑥其他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审的水行政许可事项评价报告书(表)。
三、《办法》的六项创新制度
1、引入专家资格审查制度。专家库由厅政策法规处统一管理。专家入选专家库,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个人申请的,所在单位应当进行初审;单位推荐的,需要事先征得推荐人同意。我厅收到申请登记表或者申请推荐表后,由厅有关业务处室进行提名;厅政策法规处对业务处室提名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经厅领导同意后在江苏水利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对拟入选专家无异议的,经厅分管厅长批准后公布,发放聘书并书面告知入选专家;对公示有异议的专家,由厅政策法规处提出复核意见并经厅领导研究后决定。入选的专家实行聘任制,聘用的年限为3年,专家可以连聘连任。
2、建立专家抽取制度。《办法》规定评审专家的确定,实行专家库抽取与指定相结合的方式。专家指定由业务处室在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中指定,报分管厅长批准。专家抽取由政策法规处会同业务处室从专家数据库随机抽取。因专业、技术等原因,保证评审的质量,还可在专家库外特邀专家,但不得超过2名。为了体现评审的公平、公正,《办法》还规定专家抽取的比例不低于评审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组成员为7人以上单数。
3、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为了使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工作在阳光下运行,保证评审工作廉洁高效,体现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系项目申请人、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与申请事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利益关系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由本处室承办的,专家应当回避。
4、建立重新组织评审制度。为了保证报告编制单位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报告编制单位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评审程序或者技术依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行业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相关评审规定的,对专家组评审意见有重大异议的,专家违反回避规定的,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失实的,可以提出重新组织专家评审的申请。收到重新组织专家评审申请后,由业务处室会同厅政策法规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研究,报厅领导决定。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和理由充分的,业务处室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评审。
5、推行责任追究制度。《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可以作出通报批评、暂停参加评审活动,直至从专家库中除名的处理;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6、实行投诉举报制度。《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省监察厅驻省水利厅监察室或者厅政策法规处举报和投诉。
四、《办法》特色内容
1、对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所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予以严格规定。《办法》在专家资格条件的设置上,既体现国家发改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也注重结合我省江苏水利工作实际,规定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第一,需要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第二,需要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备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第三,能够公正、公平、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评审职责;第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2、对评审专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予以明确规定。评审专家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担任评审专家小组成员;阅读、研究论证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评审项目有关的主要信息和数据;对论证报告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提出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对论证报告存在疑异的,有权要求编制单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回答;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或者不正当行为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取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动报酬;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评审专家承担的主要义务包括:按时参加评审工作,依法接受专家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收受被评对象的财物或者接受影响公正评审的宴请;对论证报告进行系统的评审,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本人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审专家;参加起草最终评审意见;参加专家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专家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此外,《办法》还对参加专家评审会人员,论证报告专家评审的形式,专家评审会的程序,专家评审意见的主要内容以及评审专家的评审责任与纪律作了相应的规定。
五、下一步推广措施
1、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宣传。组织省水利系统相关部门和人员以及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对《办法》进行学习培训,使之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
2、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贯彻实施《办法》需要厅各有关部门联动,严格依法行政,将《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保证《办法》得到全面实施。同时对违反《办法》的各项规定进行严格查处,做到发现一例查处一例。
3、加强对入库专家的进行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