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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09-11-23  来源: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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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有关要求与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09〕67号 苏价工〔2009〕346号 苏水资〔2009〕6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宣传政策,促进全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序推进,现对《实施办法》作解读如下:

  问题一:水资源费的性质如何?《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水资源费包括地表水水资源费、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水资源费以及对超计划取水加收的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问题二:《实施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实施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农〔2005〕183号)自《实施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问题三:水资源费的征收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的原则是什么?

  答: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

  除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电厂)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超计划累进加收制度,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跨行政区域取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省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负责征收,行政区域之间的资金分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与相关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问题四:水资源费的减征、缓征、免征的对象由哪个部门确定?

  答:免征、缓征、减征水资源费的对象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市、县(市、区)政府和部门一律不得免征、缓征、减征水资源费。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仅下列情形可免征、缓征或减征水资源费:

  (一)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限农业灌溉用水,不包括经营性用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二)乡镇供水中供农民生活用水部分,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三)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计划用水部分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四)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免征、缓征或减征水资源费的情况。

  问题五: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如何确定?

  答: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

  下列类型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适当降低:

  (一)有完全回灌措施的地下水水源热泵取水;

  (二)疏干排水中的直接回用部分,不包括转供水。

  下列类型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提高:

  (一)宾馆(饭店)、洗浴(桑拿)、游泳池及洗车用水;

  (二)饮料、纯净水(矿泉水)、啤酒等特种行业用水;

  (三)经批准,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深层地下水的特种行业用水或者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深层地下水。

  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列入水价成本,统一纳入基本水价。水资源费调价后,公共供水水价尚未调价前,按省定标准价外征收;公共供水价格调整时,优先将水资源费标准一次调整到位。公共供水及工业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自来水水资源费不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问题六:在水资源费的征收中对一些特定行业的水量确定有哪些规定?

  答:部分行业用水的水量核定和水资源费的计征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火力发电用水中的消耗水部分,按实际取水量核定;循环冷却用水(闭式)部分按实际取水量核定;贯流冷却用水(开式)按其取水量的1%核定。

  (二)矿坑(基坑)排水、建筑施工用水,按实际取排水量核定。

  (三)公共供水自来水厂应当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考虑公共供水的实际情况,水资源费暂按取水量扣除15%的漏损率计收,不得按售水量或供水量征收。

  (四)临时应急调水,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问题七:水资源费应该什么时间缴纳?

  答:水资源费实行按月征收,每月5日前取水单位和个人向征收机关报送上月取水量(或发电量);每月15日前征收机关核定取水量,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和“江苏省水资源费专用收据”或“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水资源费收入收缴专户。

  因取水量较小需延长收费周期的,征收机关应一次确定后,书面通知取水单位和个人。

  取水单位和个人不按时报送取水量的,征收机关可以按抄表记录或者按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收到本期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7个工作日内不缴纳也不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问题八:水资源费如何使用?

  答: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年终结余部分,跨年度结转使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平调、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水资源管理机构管理设施、设备购置;水资源费征收能力建设,包括取水计量设施补助与维护经费,征收环节有关的费用支出、执法成本等。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水源工程、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资源保护措施,水功能区建设管理,水源地达标整治、水生态修复、湖泊保护与管理等。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水资源公报、地下水监测月报、季报、年报、水源地水质旬报、水功能区水质通报等编制。水量水质监测和应急监测设备购置和设施建设。

  (五)水资源节约、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六)节水型社会建设补助;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水平衡测试补助。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水资源管理培训、科研与推广、科技交流与合作;水资源管理、表彰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水资源费使用实行项目化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用途编制专项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职能以及水资源合理开发等需要,核定专项预算支出。资金管理按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年度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问题九:如何监管水资源费的征管和使用?

  答: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水行政、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省级财政、水利、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对各地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稽查,指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各级财政、水利、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水资源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对不按要求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的,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可暂停资金的拨付,并督促其整改。

  违反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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