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资源费项目立项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突出重点的要求,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2009年省级水资源费项目申报指南》(苏财农〔2009〕209号 苏水资〔2009〕64号),为进一步宣传政策,现对《指南》主要内容作解读如下:
解读一:项目申报原则
答:一是总体原则。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全面提升水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大力推进农业、工业、城市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
二是突出重点原则。项目选择要紧紧围绕2009年度全省水资源重点工作并结合当地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因地制宜地确定申报项目类型。
三是专款专用原则。项目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国家、省水资源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是奖优罚劣的原则。对水价改革到位,水资源费征缴力度大且使用管理规范的市县给予重点倾斜。
解读二:项目申报范围
答:一是节水型社会建设。包括国家级和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重点示范项目;非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具有典型推广意义的项目;八大行业节水技术改造示范工程、废污水“零排放”工程、尾水利用工程和区域串联用水工程、节水型工业园区(社区、校区)建设等;矿坑水、雨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企业水平衡测试及先进节水技术推广等。
二是水资源保护。(1)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工程,重点补助水务一体化地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整治及供水水源调整、水源地生态工程,应急备用水源建设保护工程;(2)水生态修复示范,重点开展区域重要供水河道和湖泊生态修复技术示范工程;达标尾水生物—生态处理技术示范工程;(3)水资源监测,包括水功能区监测、水源地监测、入湖污染物总量监测、地下水监测及信息发布,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三是信息化建设。省发改委批准的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一期工程中明确的且地方配套资金已落实的项目。年内重点实施南京、徐州、苏州三市及部分县(市、区)遥测系统建设、网络平台及数据平台开发建设、省中心建设及应用系统开发。
四是管理能力建设。县级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每市确定1~2个试点。科技创新项目,主要包括尾水收集及处置技术、水生态修复技术、重点行业节水技术集成和节水新技术推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管理、节水管理制度等。涉水事务或水资源综合规划。
五是其它项目。主要指水资源管理确定的年度其他重点工作,全省具有创新意义的项目。
解读三:项目申报条件
答:一是符合国家、省和地方产业政策,符合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条件,项目具有一定的经济、社会、环境和生态效益,符合年度水资源管理重点工作。
二是节水减排类项目年节水量达20万吨以上或具有COD、氨氮、总磷削减能力大项目;非常规水源利用类项目尾水年度回用量5万吨以上项目;生态修复与保护类项目的水源地安全保障水平要提升显著,水生态环境改善明显;科技创新类项目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并具有全省推广价值。
三是申报项目应具备年内开工建设条件。
四是申报项目有明确的实施主体,一企一报、一个工程项目一报。列入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
五是项目申报单位列入取水许可管理对象的,单位必须遵守取水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依法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六是省太湖治理专项等国家和省财政已补助项目,不再重复申报。
七是年度水资源费征收任务未完成地区和专款专用管理不规范地区不予补助。
解读四:项目申报要求
答:(一)所有项目须提供下列材料:
1、市、县水利(务)局、财政局联合上报文件;
2、2009年度省级水资源费补助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
3、2009年度省级水资源费补助项目情况表(见附表2)。
(二)工程类项目须补充:
1、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申请报告、备案报告),以及相应的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2、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项目开工建设(实施)批复、项目有关中标通知书或采购合同;
3、项目申报单位的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列入取水许可管理的,还需提供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资源费足额缴纳证明;
4、除省补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证明文件。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须提供贷款有效证明;地方安排财政资金的项目,须提供当地财政部门资金承诺文件;申报单位自有资金或者通过市场化运作融资的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出资有效文件证明;
5、其他项目建设涉及的资料或证明,如项目实施方案、专家论证意见、监测或者测试结果等;
不属于工程类的水源地生态修复与保护项目,还应提供技术方案及环境、生态效益分析报告。
(三)节水减排类项目须报送具有国家认可资质单位出具的相关效益评估报告。
(四)科技创新类项目须补充:
1、项目工作大纲;
2、省补助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证明文件;
上述项目申报材料,请以单行本形式报送,要求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解读五:补助标准
答:(一)节水型社会建设
1、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单位:国家级试点单位补助60—100万元,省级试点单位补助30—50万元。
2、节水型社会载体创建每个补助2万元。按照年度工作任务和完成情况申报。
3、节水减排示范项目50项,每项补助约10万元。
4、重点行业先进节水技术推广5项,每项约30万元。
5、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5项,每项约10万元。
(二)水源地生态修复与保护
1、水资源监测项目,重点支持省、市水文机构开展水功能区监测、水源地监测、入湖污染物总量监测、地下水监测、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2、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及应急水源地建设示范工程,每项补助20—50万元。包括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整治及河道调整、水源地生态隔离工程;应急备用水源地的生态保护工程。
3、水生态修复试点与示范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50万元。
4、水资源保护工程,每项补助不超过40万元。
(三)管理能力建设类项目
县级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每个试点单位补助20—40万元,补助资金于试点完成并经省考评验收合格后以奖代补。
附表:1、2009年度省级水资源费补助项目汇总表
2、2009年度省级水资源费补助项目情况表
200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