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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盐城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9-12-07  来源:盐城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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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确保低收入家庭认定过程公开、公正、公平,根据省民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苏民发〔2009〕8号),结合该市实际,特制定《盐城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现将细则解读如下:

  一、哪些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认定?如何申请?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认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认定。但其他居民对其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有异议的,应当重新进行家庭收入认定。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如何确定?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定期调整,每年公布一次。市区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盐城市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

  三、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那些?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至少最近6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主要包括: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其他经常性收入:

  1、财产性收入:

  主要包括:

  ①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

  ②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③知识产权收入。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④其他财产性收入,指除上述之外的财产产生的收入。

  2、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3、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4、借贷收入:主要包括提取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兑售有价证券、收回投资本金、其他借贷收入等。

  5、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家庭成员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的以下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一)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二)城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三)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四)见义勇为奖励金;

  (五)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六)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费;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金;

  (八)因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非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九)依法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收入。

  四、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程序包括哪些?

  (一)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收入类证明,婚姻状况类证明,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核查委托书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社区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对每位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盐城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申报家庭各项收入的详细情况,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成立5-7人组成的低收入家庭调查评估小组,根据申请人申报的收入状况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就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进行核查初审,并将申请名单再次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盐城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出具意见。群众有异议的,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本人。

  (四)县(市、区)民政局对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低收入家庭进行复核审定。对拟审定的低收入家庭,应当在其居住地公示5天,对审核无异议的家庭,在《盐城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收入认定意见,并出具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对复核后存在疑问的家庭,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单独或在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配合下进行再次调查取证。对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由原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审批管理机关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

  五、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结果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出具认定结果的机关对低收入家庭每年审核一次,连续两次无审核记录的作自动放弃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处理。

  六、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义务有哪些?

  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可支配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变动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救助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可支配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重新出具家庭收入认定证明。

  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销已出具的家庭收入认定证明,2年内不得再提出低收入家庭申请,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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