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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09-12-23  来源:省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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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124,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与创新。截至2008年底,我省农村三大合作组织(即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土地股份合作制、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计16190个,农民合作社成员约380万户,占全省农户数28%;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年总收入已超过400亿元,在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方面作用显著。这次立法充分吸收实践经验,并力图解决农村经济与合作社发展中的瓶颈问题。《条例》根据江苏实际情况,在国家承认的专业合作社之外,在全国率先将农地股份合作社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写入地方性法规,给予合作社法人地位,极大地保护江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首次明确界定农地股份合作社。《条例》规定,农地股份合作社是农民以承包地的经营权作为主要出资方式而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集体经营性净资产量化到其名下的份额作为主要出资方而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只要合作社规范发展,就能获得政府各类扶持。《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发展免费提供培训,应当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其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等服务;重点扶持贫困地区的、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以及成员人数较多、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行政事业性规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技术、人才、用地、供水、供电、交通等方面的具体扶持措施。

 

  四、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条例》规定,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等行为,将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经济损失的,还要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对接受财政直接补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违规使用补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其情节追缴部分或者全部财政补助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向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三年内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其情节,追缴给予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部分或者全部财政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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