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惠民决策,是继实现农民“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之后,着力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实现“养老不犯愁”的又一重大举措。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特别是近年来,部分地区率先开展新农保制度创新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总结先行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去年底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目前,全省所有省辖市和涉农县(市、区)均出台新农保政策文件,并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新农保工作。
国务院指导意见明确,新农保试点从2009年起按10%的县(市、区)起步,以后逐年扩大试点,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广东、浙江、山东等东部省份的新农保政策进行了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结合省情实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我省实施办法提出,力争到2010年底所有涉农县(市、区)全部推行新农保,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这一进度安排处于全国领先水平,体现了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
关于新农保的基金筹集
新农保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这也是新农保制度的核心。
对于个人缴费,国务院指导意见规定,目前设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我省实施办法保持最低缴费档次不变,并增设了600元的缴费档次,共设立了每年100元至600元6个档次,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今后还将根据国家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是没有提高参保门槛,保证了收入水平较低的参保农民也能缴得起费;二是较好地适应我省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给地方政策调整预留了空间,使今后缴费标准的调整更具灵活性;三是农村居民看得清楚、算得明白,同时由于具有弹性,也有利于经办机构操作。
对于集体补助,实施办法明确,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这样规定,主要考虑我省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好的地区,不少村集体有经营收入,应该对参保人参保缴费给予支持,既体现了集体的责任,也有利于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对于政府补贴,总的原则就是除对基础养老金予以全额补贴外,同时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这一规定,强调了政府对农民老有所养承担的重要责任,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入的原则要求,也是与老农保仅靠农民自我储蓄积累的最大区别。
关于新农保的政府补贴
国务院指导意见明确,政府补贴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二是地方财政对参保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我省实施办法规定: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对县(市、区)按人均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倾斜。具体补助办法省财政厅将作说明。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由地方政府承担,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水平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关于新农保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考虑到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状况,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国家确定的55元基础上增加5元,即每人每月最低60元。今后,将根据财力增长逐步提高标准。为了给各地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留有空间,实施办法还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依据本人缴费多少和年限长短计算,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139是根据目前我国老年人口平均余命(平均余命是指60岁以上人口平均存活时间)计算出的经验系数。照此标准支付,基本可满足参保人终身支付的资金平衡。这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全国统一。
对于享受待遇条件,实施办法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农村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这与我省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开始享受待遇的政策不一致。为实现平稳过渡,实施办法明确在本办法实施前,各地已经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此外,已经年满60岁且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的农村居民,可以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不再设置补缴“门槛”。这主要是考虑:设置“门槛”会把不少已满60岁的老年人挡在门外,不设“门槛”更有利于充分体现制度的普惠性;但也要注意防止“逆向选择”——有经济能力也不参保,等到老年时领取国家给的养老金。子女参保、父母享受是在社会保障中体现家庭赡养责任的一种形式,有利于扩大覆盖面和促进家庭和睦。
关于新农保与相关制度衔接
为了搞好新老农保制度之间的衔接,实施办法规定,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对于新农保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实施办法明确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