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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加强铁路综合客运枢纽建设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09-12-30  来源: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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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国家扩大内需、加快新一轮交通大发展的机遇,依托铁路客运站规划建设铁路综合客运枢纽,促进我省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在更高层次上推动江苏交通又好又快发展,2009年3月,省交通厅、省建设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铁路综合客运枢纽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由省政府办公厅以苏政办发〔2009〕30号文予以转发。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意见》精神,现对《意见》解读如下:

  出台《意见》的背景和目的

  随着京沪高速铁路、沪宁城际轨道等项目开工建设,我省铁路综合客运枢纽也将迎来建设高潮。规划建设好铁路综合客运枢纽,有利于整合铁路客运、公路客运、城市公交等各种交通方式,加强城市内外交通的衔接,实现旅客的快进快出和零换乘;也有利于充分利用铁路综合客运枢纽的区位优势,对枢纽周边用地实行整体开发,发挥铁路综合客运枢纽地区的集聚效益和综合功能。

  与构建和完善我省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要求相比,目前我省在铁路综合客运枢纽建设管理方面尚有很多亟待协调解决的问题:一是对铁路综合客运枢纽的认识仍有待深化;二是涉及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建设管理的部门较多,职能分设,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铁路综合客运枢纽的规划编制工作总体上比较滞后;四是缺乏相应标准和规范指导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建设。

  制定本《意见》主要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尽快实现全省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建设的统一协调和管理,改变目前分散的管理局面;二是以规划为切入点,加强省级层面对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建设工作的指导;三是明确地方政府在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强化相关行业、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

  《意见》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

  《意见》从规范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建设程序入手,以规划为导向,强化铁路综合客运枢纽的统筹规划、有序建设。《意见》明确了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建设主要包括三个阶段,即编制铁路综合客运枢纽布局规划、编制综合客运枢纽所在地及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编制铁路综合客运枢纽的建设实施方案,并提出了三个阶段编制、报批、审查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意见》规定,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等要求,共同组织编制铁路综合客运枢纽布局规划,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组织审查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根据《意见》规定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编制的《江苏省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编制要点》(苏建规[2009]316号)要求,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铁路枢纽所在地及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枢纽规划),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审查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规划统筹实施。

  根据《意见》规定,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具体铁路客运枢纽的建设实施方案,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审查后,由市、县政府审批。县级以下铁路客运枢纽建设实施方案报市交通运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再由各县按规定程序报批。

  2、要求从政策上加强对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建设的引导

  铁路综合客运枢纽公益性强,规模和投资大,资金筹措有一定的难度。《意见》明确市、县政府为资金筹措主体,同时要求省有关部门积极帮助各地拓展融资渠道,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向铁路综合客运枢纽建设倾斜。《意见》要求各市县要充分发挥铁路综合客运枢纽建设的城市开发功能,以其为载体灵活开发商业、居住等功能空间,形成空间(包括枢纽主体和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增值资金补偿投资的良性循环。

  按照《意见》要求,省交通运输厅将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对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进行资金补助和支持。一是积极向交通运输部等国家部委争取,把省内多个重要铁路综合客运枢纽纳入到国家综合客运枢纽示范工程,加大对我省从规划到资金安排、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力度。二是对于铁路综合客运枢纽中的公路客运场站、公交场站等功能设施,优先编列项目计划,并按照现有补助政策对枢纽内的公路客运场站优先安排投资计划。三是在继续执行公路客运场站资金补助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分类补助、重在引导”的原则,抓紧研究制定铁路综合客运枢纽项目资金补助办法。四是对全省重点铁路综合客运枢纽主体工程、集疏运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对大型铁路综合客运枢纽前期工作予以支持。

  3、加强了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建设的组织领导

   我省虽然已成立了铁路建设领导小组,但由于领导小组对于枢纽规划建设的领导和管理职能尚未明确,各地方仍然是分头推进枢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省市县的合力没有形成。为加强领导,形成枢纽建设合力,《意见》明确了省市之间的工作分工,要求健全和完善省政府统一领导、省有关部门和行业指导支持、市、县政府具体负责的高效协调的运作机制,要求相关各市、县尽快组建和完善市、县铁路建设组织领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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