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协 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ENGLISH
 
 
        政策解读
  我省普通高校2010年“专转本”考录政策44项问答解读
  淮安地税建筑业网络“白纸发票”新政解读
  解读《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解读《宿迁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江苏省《关于加强铁路综合客运枢纽建设的意见》政策解读
  解读《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解读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解读
  解读《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规
  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七项问答解读《江苏省汽车运价规则》
 发布日期:2010-03-16  来源:省物价局

选择字号【

 


  2010年3月15日起,《江苏省汽车运价规则》【全文见附件】正式施行,旨在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道路运输健康发展。此《规则》是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江苏省汽车运价行为规则》(苏价服[2002]250号)基础上制定的。

  

一问·新旧对比

  

  新施行的《江苏省汽车运价规则》,较原先的《江苏省汽车运价行为规则》(苏价服[2002]250号),主要有哪些方面的更新?

  【】 新规则更加注重运价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的改革,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新的运价规则以“车型运价标准”替代了原有的基本运价标准,确定的总体票价低于原有票价标准。

  新规则将过去以旅客基本运价为基础,各类客运车辆在基本运价基础上加成定价的方法,改革为以各类客运车辆的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依据制定车型运价。

  2009年1月1日国家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取消了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原来的客运票价中包含的客运附加费已从客运票价构成中删除,并在2008年出台的江苏省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方案中充分考虑旅客利益,下调了燃油附加0.015元/人公里。而对票价有影响的养路费、运输管理费通过测算只占客运企业不完全成本的3%左右,可以忽略不计。考虑到2006年燃油附加政策实施前,道路客运企业承担了多次油价调整压力以及2002年原运价规则出台至今,企业的人员工资、购车费用等成本有了不同程度的上涨,而票价一直没有变化,因此,新规则在总体票价水平不高于原有标准的前提下,一方面适当提高了车型运价标准,另一方面为保持客运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也适度让利于企业。

  二是调整运价管理形式,重新划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新的运价政策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一端是乡镇的农村客运班车在给予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实行政府定价;对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组织的、指令性的客货运输,实行政府定价;对卧铺客车、乘用车、旅游车、包车客运和货物运输实行市场调节价,这些规定主要是考虑根据不同的情况,给道路运输经营者适当的或完全的定价权,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三是实行“政府限价”及最高票价管理。新规则取消了“春运期间和平时按票面额上浮”的规定,要求在春运及节假日期间,道路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政府最高限价或者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施特殊的加价政策,将春运期间和节假日等客运高峰期的道路客运票价纳入正常化、规范化管理。在运输淡季道路客运经营者可根据市场情况实行票价下浮。

  四是将油价联运机制纳入运价规则,明确了管理要求。新规则规定,当油价调整符合联动方案规定时,由各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10日内,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完善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将燃油附加费调整到位。

  五是调整了儿童免票身高,增加了残疾人免费携带残疾专用车的规定。根据国家规定,儿童免票的身高由1.1米以下提高到1.2米以下,全票由身高超过1.4米提高到1.5米,这样与铁路票价、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的优惠政策相衔接。对残疾人实行可免费携带残疾专用车一辆的规定,体现了对残疾人的关爱。

  六是新增了“价格制定及管理”章节、城市市区营运里程的计算方法和客运站票价公示格式。新增的“价格制定及管理”章节主要是为了贯彻国家有关道路运输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道路运输行业的实际情况,明确道路运输的价格管理形式、核价权限和程序,加强对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新增的城市市区营运里程的计算方法和客运站票价公示格式主要是提高了营运里程计算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让旅客明明白白消费和加强社会监督。

二问·定价规则

 

旅客运价的定价规则主要有哪些?

  【】 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县(市、区)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是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农村客运班车在给予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实行政府定价。

  卧铺客车、乘用车(不超过9座)及包车(含旅游)客运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协商确定。包车客运可分为计程包车和计时包车,具体规定按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执行。

  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加班车客运运价按照客运车型运价执行。

  跨省班车客运运价按省际不同运价标准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起、讫点省份运价协商确定。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米,按四舍五入进整为l千米。

  二、里程确定:营运线路公路里程,以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江苏省公路营运里程册》为依据确定。里程图上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及乡镇(村)公路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实际里程核定,新的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城市市区营运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

  里程计算: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三问·票价计算

 

旅客运费(票价)如何计算?

  【】 一、客运票价构成

  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营运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

  1、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其标准由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测算确定(详见附表一)。

  2、旅客站务费:按站级标准收取,一级站2元/人次,二级站1.6元/人次,三级站1.4元/人次;100千米以内的短途运输,一级站1.75元/人次,二级站1.45元/人次,三级站1.30元/人次。

  3、车辆通行费是指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费用,每人次计算公式为:每张客票通行费=通行费用总额÷(额定座位×60%)。

  额定座位:特大型、大型客车座位统一按35座,中型客车座位统一按20座,小型客车座位统一按15座计算通行费。

  4、燃油附加费: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完善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方案的通知》(苏价服〔2008〕407号)规定执行。当油价调整符合联动方案规定时,由各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10日内将燃油附加费调整到位。

  政府制定的客运最高票价简称为“政府限价”,道路运输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确定的客运票价简称为“执行票价”。运输经营者可按政府限价执行,也可按一定的幅度下浮,但不得低于运输成本。

  二、票价单位

  客运票价单位:票面金额以元为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在10元(含10元)以下的,尾数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则以0.5元进整;超过10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以元进整。计算票价应按“一次进整”的原则进行。

  全票和半票:成人及身高超过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0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旅客携带免票儿童在购票时应提前申报。身高1.20-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执行票价的50%计算。

四问·行包运价

 

行包运费如何作价?

  【】 一、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l千克计重量;计件行包重量折算详见附表二。

  二、购全票及优待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10千克,购儿童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5千克,残疾旅客可免费携带残疾专用车(非机动车)1辆,超过部分按行包计费。

  三、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费按0.35元折算。每张行包运单费用起码计费单位为1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四、人不随车的行包运费由承、托运双方商定。

五问·货运定价

 

货物运输如何定价?

  【】 货物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

  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货物运价里程单位及里程确定,按本规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计价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执行,未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问·管理权限

 

汽车运价的价格制定及管理的权限?

  【】 核价权限:县际以上(含县际)班车客运票价由省辖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县(市、区)内班车客运票价由县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政府指令性道路运输价格由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核价程序: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营运线路后,先根据本规则中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客运票价,填写《江苏省汽车客运票价申报表》(详见附表三),按核价权限向市、县(市、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由市、县(市、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如有异议的,应在7个工作日提出并要求道路客运经营者重新申报。

  申报审批手续完成后,道路客运经营者可根据市场情况实行票价下浮。同一条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票价变动应提前1周报具有核价权限的县级以上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表四),并提前1周对外公布(除燃油附加等政策性调价外)。

  为保证票价相对稳定,除国庆节、春节两大节日及政策性调价外,票价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月内不得变动。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必须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明码标价统一格式(详见附表五),在汽车客运站等醒目位置公布票价,并严格按公布的票价执行。如果运输经营者对明码标价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监制。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货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进行价格欺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已购买客票的旅客,因故不能乘车的,按《江苏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规定退票。

  汽车客票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执行,并标明车辆类型等级、政府限价、执行票价等相关信息。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货物运输成本、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货运价格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运价,并与托运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不得相互串通,操纵运输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托运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托运人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七问·处罚情形

 

如何认定经营者违反本规则?

  【】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汽车运价行为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不执行票价申报和备案的;

  (五)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相关文章链接:
 
版权所有:江苏省人民政府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备案序号: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