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在限期内到工商部门备案,对整改通知书视若无睹。近日,如东工商局根据《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如东某供水站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为加强对涉及民生的合同的监管,维护消费者权益,本月如东工商局在辖区内开展了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的专项整治。该局要求全县供水企业提交格式合同,并限期向属地工商部门备案。
当地某供水站未按规定在限期内到工商部门备案,在接到工商局发出的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置若罔闻,拖延不报。为督促企业执行格式合同备案规定,强化合同监管,该局根据《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新规定,对该企业立案查处,作出5000元的行政处罚,开出了全省工商系统对应备案而未备案合同格式条款的第一张罚单。
工商部门提示,包含有“最终解释权归XXX所有”、“买受人签订本认购书时,即缴付定金XX元(含诚意金)。认购书签订后,定金不退还”等条款的合同属霸王条款,涉嫌欺诈。我省出台的《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必须到工商部门备案,否则将一律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