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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四条新规盯牢“闲地”
 发布日期:2008-04-14  来源:苏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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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昆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出台规定,将加大对闲置地的处罚力度。

    据悉,该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意见》规定,凡一宗土地被国土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后,自被认定当日起,该闲置土地的使用者,应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其中,属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每年每亩5000元缴纳土地闲置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属未全部履行合同约定开发进度的,缴纳合同违约金;对闲置土地中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将征缴增值地价。土地闲置费如逾期缴纳,则将按日加收0.1%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该意见还规定,如果闲置土地使用者在近期可动工的,可适当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并需签订限期开发保证书,期满仍未建设的,将无偿收回土地。对闲置土地满两年以上(含两年),而且,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的,将依法无偿收回。但确因土地使用者自身以外的原因造成闲置的,可采取有偿收回、延期开发或置换等价值土地的方式进行处置。

    近日,昆山市国土部门正在对该市全市用地进行清理,并将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符合闲置土地定义的项目列出清单,然后,按时段、分类提出处置方案、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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