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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法检两院推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机制
 发布日期:2010-01-05  来源:宿迁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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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审查争议较大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旁听案件的听证审查。法院应将审查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2009年12月31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行政审判与行政检察工作对接机制的意见(试行)》。据悉,法检两院共同推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机制国内尚无前例。

  该《意见》从八个方面规范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和检察工作,探索建立了行政案件监督制约和协调配合并重的工作对接机制。除了前面提到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意见》还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社会影响较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以及侵权赔偿诉讼等行政案件时,应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听庭。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应及时将审理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法院在协调处理涉及民生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行政案件时,可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监督,共同做好协调化解工作。

  检察院在审查行政申诉案件时,应贯彻协调和解优先原则,从受理当事人申诉至法院作出再审裁判前,均应依法积极引导当事人协调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完毕的,应终止审查,并将和解结果书面告知法院;检察院在审查行政申诉案件后认为原审并无不当或不宜作抗诉处理的,可根据案件实际需要,邀请法院派员协助,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决定提请抗诉的,应在提请抗诉前与原审法院交换意见。

  《意见》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等形式指出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及时书面反馈是否采纳及其理由。对人民检察院需要了解的原审具体事项,原承办部门和承办法官应予解释和说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每半年应召开一次行政审判、检察联席工作会议,必要时通过媒体进行信息发布。每季度应向对方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申诉)案件的法律文书,通报有关办案情况和其他相关统计数据,共同对行政(申诉)案件进行态势分析和风险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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