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于2007年5月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全力推进淮安市残疾人就业工作,淮安市政府于2008年6月11日修订出台了《淮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淮政发[2008]95号)。原淮阴市人民政府于1997年7月16日颁发的《淮阴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有四个显著的特点:
一是扩大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对象范围。新办法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对象范围由过去的城镇残疾人扩大到城乡残疾人,充分体现了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城乡就业一体化的指导原则。
二是扩大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责任主体范围。新办法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由过去的机关、团体、企业(主要指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扩大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使所有用人单位都有依法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义务,实行责任共担。
三是增加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强制性条款。新办法指出,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有困难的单位除外)。明确了县级以上残联在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中的执法主体资格。
四是优化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手段。新办法规定,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为征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为征缴,规范了征收渠道,优化了征收手段。为了与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新办法还理顺了市直与清河、清浦、开发区的保障金征收关系,既保护了三个区的工作积极性,又保证了市直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