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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建立市直企业职工工资分配警示制度
 发布日期:2008-06-26  来源:盐城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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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盐城市为规范企业职工工资分配行为,对市直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实行警示制。企业职工工资分配警示对象包括:连续2年,企业的利润、销售额增长,职工工资没有增长的;连续2年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增长,职工工资没有增长的;职工年人均工资不高于当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市直各类企业。

        被列为企业职工工资分配警示对象的,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向其发出书面警示,同时将受警示企业名单通知市有关部门和市区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受警示企业实施公共就业服务准入限制,暂不为其办理招(聘)用工手续;市直相关部门在企业评先、企业经营者评先(劳模)时,不予推荐。受到警示的企业接到警示通知后要立即整改,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对照同行业工资水平,与职工协商决定工资增长水平,在此基础上建立本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受到警示的企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主动实施整改,整改效果经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检查验收合格后,将下发书面通知解除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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