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南京栖霞区纪委制定出台了《栖霞区纪委委员、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向区纪委常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制度》,有力地推动了全区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做到了“三个明确”:一是报告主体明确。定期报告的主体是区纪委委员和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报告主体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全责,并按照要求在年度书面报告上郑重声明,承担报告内容虚假不实引起的责任后果。二是报告内容明确。在要求报告贯彻执行区纪委全委会决议决定情况、区纪委交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共性内容的基础上,设计了相应的报告内容,如纪委委员的询问质询情况、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自身建设情况,等等。三是报告形式明确。报告形式分为书面报告、当面报告和随时报告,书面报告每半年报告一次综合情况。
定期报告制度的实行,在三个方面发挥了效用。一是有效促进了纪委委员职能发挥。截至今年2月,14名纪委委员全部进行了工作报告,全面总结汇报一年来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及时反映已掌握的纪检监察工作中的新情况和工作建议。二是强化促进了上下级纪检组织的良性互动。23家基层纪检监察组织通过报告工作,向区纪委提供收集到的各类问题建议59条。三是切实促进了纪检监察组织作风转变。报告制度给纪委委员和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工作带来了压力,更带来了动力,促使基层纪检监察组织集中精力抓好本职工作,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