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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08-06-25  来源:南京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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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新闻发布会 

  经南京市政府研究同意,6月23日出台了《南京市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办法的出台,体现了南京市委、市政府对社会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体现了南京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真正实现了南京市城镇老年居民的“老有所养”。为更好地宣传和贯彻落实此办法,今天,我们在此作一个新闻发布。

  一、背景情况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南京市委、市政府于今年2月下发了《关于切实改善民生、落实“五有”要求的工作意见》(宁委发[2008]12号),明确提出在我市“建立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为落实南京市委、市政府要求,我们出台了《南京市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5年以上,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居民。

  (二)补贴标准

  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江南八区每人每月按100元标准享受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其他区、县,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标准。

  (三)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工作,区、县劳动保障、公安、财政等部门共同负责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具体工作。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养老补贴日常管理工作。

  (四)申领程序

  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登记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所对个人申领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经所在社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街道劳动保障所对个人户籍认定有疑义的,由当地公安部门审核确定。

  (五)待遇发放

  城镇居民养老补贴从批准的次月执行。由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因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等待遇后,不再符合领取城镇居民养老补贴条件的,从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等待遇的当月起停止发放城镇居民养老补贴。

  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暂停发放城镇居民养老补贴。

  (六)资金来源

  城镇居民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承担,列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对江南八区所需资金补助50%。

  (七)执行时间

  本办法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涉及人群及资金情况

  初步估算,南京市江南八区符合条件的城镇老年居民约为60000人。按每人每月发放100元测算,年度所需补贴资金7200万元。其中市、区财政分别承担3600万元。

 

《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关情况介绍


  6月23日,南京市政府出台了《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宁政发[2008]113号,以下简称《新农保办法》),明确从7月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和农村老年农民养老补贴(以下简称“老年养老补贴”)制度。这是我市全面落实“五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 《新农保办法》出台的背景

  南京市于1992年开始实施的现行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原农保”)制度,由于制度本身设计的局限性,参保随意性大、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政策难以落实到位、缴费标准低且不确定、养老金领取标准固定不变等诸多因素,目前出现的情况是:保障覆盖面小、缴费水平低、养老待遇低。十多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趋势加大,农村人口的就业形态、收入水平和经济结构都发生了改变。在解决了温饱问题后逐步富裕起来的农民对养老保险的预期也增长了。原农保的政策效应正渐渐失去,亟需从南京市实际出发,制定更具操作性、创新性的新农保制度。

  在统筹城乡发展中,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生活问题,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是南京市委、市政府一直关注的事情。按照南京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我们从2006年就着手拟定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南京市委、市政府最终出台了《新农保办法》。 

  二、《新农保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农保办法》共九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险原则: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账结合、多缴多得、制度衔接、保障基本”的原则,建立缴费水平与收入现状和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水平与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保险关系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的新农保制度。

  (二)实施范围:浦口区、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根据《新农保办法》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实施办法。其他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参照《新农保办法》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三)保险对象:针对不同人群实行不同的保险制度。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当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各类农村居民(不含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村居民,建立老年养老补贴制度。

  (四)缴费标准:新农保保费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

  1、缴费基数为市统计局公布的各区(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纳4%;市、区(县)政府补贴4%,其中:市政府对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补贴比例为2%,对其他区补贴比例为0.8%。

  3、参保人员可选择多缴,在4%的基础上,多缴比例为1%-6%。有条件的街道(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多缴人员可给予适当补助。

  4、参保人员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缴费有困难的,有条件的区(县)政府或集体也可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贴,帮助其参保。参保人员入伍服役期间,其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五)保费征收:个人保费原则上按年缴纳,由村(社区)劳动保障站负责征缴。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当年未及时缴费的,可在次年第一季度内按上一年的缴费标准补缴。各级补贴资金根据当年实际缴费人数和缴费金额在缴费年度内划拨到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

  (六)基金管理:新农保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县)财政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设立新农保基金专户,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设立新农保基金支出户。区(县)财政部门按月将养老保险待遇及老年养老补贴资金足额划拨到基金支出户。

  (七)统账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全额;政府补贴资金中划转一个百分点,随个人缴费同期记入;街道(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选择多缴费人员的补助资金;个人账户形成的利息收入。

  政府补贴资金划转给个人账户一个百分点后,其余的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八)养老保险待遇:

  1、领取条件: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未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新农保养老金。

  2、计发标准: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以启领时各区(县)当年月缴费基数为标准,按8%的比例计发。累计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比例另增加0.3%。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目前男为139个月,女为170个月。                                                                                                     

  3、约束机制:本办法实施后,应参保人员无故中断缴费的,其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以累计缴费年限为基础,按未参保年限扣减,每满1年扣减1%。              

  4、待遇增长机制: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于每年7月1日前公布当年基础养老金金额,对养老金进行调整。

  (九)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

  1、养老补贴对象:本办法实施前及2008年底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未按月领取企保、机事保、征地保障、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农村“五保户”供养等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实行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制度。

  2、养老补贴标准:老年养老补贴以各区(县)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比例计发。今后,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度调整养老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区(县)可适当提高养老补贴计发标准,同时要相应增长缴费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支付标准。

  3、补贴约束机制:本办法实施后,应参保而未按规定参保的人员,到达养老年龄,可享受老年养老补贴。其养老补贴计发标准按未参保年限扣减,每满1年扣减6%。

  (十)与其他养老保险的衔接:建立新农保与原农保、企保、征地保障的制度转接机制。

  1、原农保与新农保的并轨处理:新办法实施后,原农保参保业务停止,基金全部纳入新农保财政专户管理。

  (1)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有两种方式供其选择。一是愿意转入新农保的,原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可按本办法实施当年即2008年各区(县)新农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向前折算新农保缴费年限。二是不愿转入新农保的,可继续保留原农保关系,同时应按规定参加新农保。到达养老年龄,两种待遇可分别计算,同时享受。

  (2)不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可保留原农保关系,也可终止原农保关系。

  (3)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原农保养老金的人员,继续按原标准领取。符合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条件的,养老补贴同时发放。

  2、与企保的衔接:新农保参保人员参加企保的,保险关系可按以下规定转接:参保期间,新农保人员参加企保后,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我市企保相应结算年度基准缴费基数计算的个人账户记账本息,从本人企保参保之月起向前折算企保缴费年限。到达养老年龄时,符合企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终止原农保关系。不符合企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本着自愿原则,可将企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企保缴费年限视同新农保缴费年限,按新农保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3、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衔接:新农保参保人员参加征地保障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剩余资金一次性结算给本人,终止新农保关系。老年养老补贴人员纳入征地保障后,其养老补贴停止发放。

  三、《新农保办法》的特点

  《新农保办法》从我市农村实情和农民特点出发,加大政府投入,建立较低的缴费标准、合理的养老金计发办法、适时的待遇调整机制以及与其他养老保险的衔接通道,努力做到保费缴得起、待遇保得住、制度能衔接。具体做到了六个结合:

  (一)低水平与广覆盖相结合:低水平体现在,一是缴费标准起点低,目的是让绝大多数的农民能够缴得起保费,参加保险;二是保险水平适中,在土地保障的基础上,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为主。广覆盖体现在,一是对农村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实行制度全覆盖;二是对已进入养老年龄的人员实行养老补贴全覆盖。

  (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新农保缴费机制是: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一是加大各级财政扶持力度,明确政府在新农保制度中与个人承担同等的缴费责任,并承担最终的托底责任。二是明确有条件的街道(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多缴费人员可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农民多缴费。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统一:一是建立了缴费标准自然调整机制,每年根据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调整当年的缴费标准,加大个人账户资金规模。二是建立养老待遇自然调整机制,每年根据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调整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让所有参保人员能够适时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四)权利和义务相对等:《新农保办法》充分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普惠性的特征。一是规定符合条件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保费,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作为计发养老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个人多缴多得,调动广大农民的缴费积极性。二是设定了养老待遇约束机制,养老待遇缴费年限挂钩,缴费时间长,待遇拿得多,无故中断缴费的,养老待遇则要作相应的扣减。体现只有履行一定的缴费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五)保险机制与其他保险相衔接:充分考虑我市城市化进程快、农民流动性大、多头参保等情况,新农保建立了与其他养老保险衔接机制,从政策上引导农村居民参加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险,提高自身的保障层次和保险水平。

  (六)统一性和差异性相结合:为避免全市统筹的缴费差别和待遇差别带来的不平衡性,全市制定统一的农保模式,即全市统一缴费比例、待遇支付、账户规模、财政补贴办法,但具体的缴费标准、基础养老金领取标准由各区(县)根据本地区农民的实际收入状况来确定。

  《新农保办法》是我市迄今为止第一个较为完整合理的为全市农民提供的养老保险办法。办法的积极意义在于在积极引导劳动年龄段农民参加新农保制度的同时,对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作了政策性安排,从制度上解决了全市农民的养老后顾之忧,为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为全市建立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做出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新农保办法》的出台是市委、市政府全面落实“五有”的重要举措,是惠及全市百万农村居民的民生大事。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节奏,全面推进新农保办法,将这项利民、惠民的好政策做实、做细、做好。

  一是督促相关区(县)尽快出台实施办法。按照《新农保办法》规定,整个新农保工作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时间紧,任务重。我们将加大工作指导和督查力度,督保相关区(县)7月底之前制定出本地区实施办法。

  二是制定新农保实施细则。为了规范操作,我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制度具体的实施细则和会计核算办法,明确参保登记、待遇申领、制度转接等项程序,为农民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

  三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基础上,我们将加大新农保政策的宣传力度和密度。一是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通过新闻媒体,以多种形式,对新农保的主要政策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宣传。二是通过现场政策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方法,对农民进行一对一宣传,帮助农民算好账,做到新农保政策家喻户晓,激发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已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将认真践行南京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改善民生、服务民生”的要求,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及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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