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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08-04-2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全省防汛防旱能力,保证防汛防旱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防旱应急预案》以及《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发生的(以及邻省发生但对江苏产生重大影响的)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湖洪水、涝灾、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涝、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坍江、河势变化、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防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防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防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防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解放军、武警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防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防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体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体系

  省政府设立省防汛防旱指挥部,省根据流域防汛特点设立骆马湖、淮河下游、秦淮河、太湖联防指挥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防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服从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2.1  省防汛防旱指挥部

  省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防汛防旱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

  发生特大或重大水旱灾害时,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并由各部门组成若干应急工作组。

  2.2  联防指挥部

  联防指挥部是省防汛防旱指挥部按流域派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由省水利厅、所在流域省辖市及相关单位领导组成,协助省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所在流域的防汛防旱准备、水旱灾害应急处理和灾后处置等指挥协调工作。其办事机构为联防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相关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处。

  2.3  地方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在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防旱工作。防汛防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及武警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2.4  其他防汛防旱组织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有防汛任务的重大水利工程、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组织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预防信息

  3.1.1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涵闸、泵站工程信息

  当江河湖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按照防御洪水预案要求有计划地增加巡查力量,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

  2)水库工程信息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前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受灾情况,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对实时灾情要及时组织核实,并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地方各级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受旱范围、程度、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地方各级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1.5  水质信息

  水质信息主要包括:发生水质污染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水质指标、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环保、水文部门要加强监测,遇水质污染时应及时报省防汛防旱指挥部。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预警预防准备工作

  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防大旱的思想准备。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防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防旱责任人、防汛防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大中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预案准备。修订完善防御洪水预案和防御台风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堤坝溃口性险工应急抢险预案以及防旱预案(含城市防旱预案)等各类江河湖库预案。

  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防汛防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防汛防旱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防旱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河湖库洪水预警

  当河湖库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雨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雨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根据省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省级以下有关气象管理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地区,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海养殖人员撤离工作。

  3.2.6  蓄滞洪区预警

  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

  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运用蓄滞洪区,当地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2.7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8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水旱灾害预警支持系统以省防汛防旱指挥系统为基础,包括信息采集、通信和计算机网络、决策支持系统三大部分。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河湖库洪水。

  3.3.3  防御台风预案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台风预案,主动应对台风袭击。根据变化情况,修订和完善防御台风预案。

  3.3.4  抗旱预案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4  应急响应

  4.l  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省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骨干水利工程调度,其他水利工程分级管理调度,必要时由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地方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工作。

  4.1.5  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并同时报省防汛防旱指挥部。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或政府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主要河湖库水位达到或超过历史水位;农作物受涝面积超过3000万亩,或绝收面积超过300万亩;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流域性水利工程出现特别重大险情;

  4)大中型水库和重要小型水库出现垮坝;

  5)多个省辖市发生特大干旱,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3000万亩,或绝收面积超过300万亩;主要湖河低于或接近历史最低水位;

  6)多个中型城市供水严重不足,发生极度干旱;

  76小时内可能受台风影响或已遭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省防汛防旱指挥部指挥主持会商,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参加。启动《江苏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和相应的预案,作出防汛防旱应急工作部署,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可依法宣布某些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

  2)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防旱物资。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防旱措施。

  3)财政部门及时为灾区提供资金帮助。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防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省联防指挥部为省防汛防旱指挥部提供调度参谋意见。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抗旱。

  5)相关市、县(市、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防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防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防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防旱工作。各市、县(市、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相关市、县(市、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防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2)河湖库等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如流域性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大中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垮坝;

  3)数个省辖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主要湖河库水位接近或达到设计水位;受涝面积在3000万亩以下、2000万亩以上或绝收面积在300万亩以下、200万亩以上;

  4)数个省辖市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省辖市发生特大干旱;受旱面积在3000万亩以下、2000万亩以上或绝收面积在300万亩以下、200万亩以上;

  5)多个中型以上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中小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612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1012级。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省防汛防旱指挥部指挥主持会商,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参加。启动《江苏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或相应的预案,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防旱工作的指导,及时上报省政府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并派出由省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防旱。

  2)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水利工程调度,不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做好汛(旱)情及抗洪抢险、防旱措施报道。

  3)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省联防指挥部为省防汛防旱指挥部提供调度参谋意见。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抗旱。

  5)相关市、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防旱工作。同时,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组织防汛防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防旱工作。相关省辖市市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省防汛防旱指挥部。相关市、县(市、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防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数个省辖市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2)一市发生较大洪水;

  3)主要湖河库水位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受涝面积在2000万亩以下、1000万亩以上或绝收面积在200万亩以下、50万亩以上;

  4)河湖库等水利工程出现险情:流域性工程、区域性工程出现重大险情;大中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塘坝出现垮坝;

  5)数个省辖市同时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受旱面积在2000万亩以下、1000万亩以上或绝收面积在200万亩以下、50万亩以上;因旱人畜饮水发生困难;

  6)多座小型以上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一座中型城市发生严重干旱;

  8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810级。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省防汛防旱指挥部指挥或委托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同时,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防旱工作指导。

  2)省联防指挥部加强汛(旱)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

  3)由相关市、县(市、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防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防旱,并将防汛防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省防汛防旱指挥部。

  4.5  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 数个省辖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主要湖河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或汛限水位;受涝面积在1000万亩以内或绝收面积在50万亩以内;

  2)流域性工程、区域性工程出现一般险情;长江出现一般坍江,海堤受冲刷破坏影响不大;

  3)水库出现一般险情;

  4)数个省辖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抗旱水源出现紧张,但基本满足要求,受旱面积在1000万亩以内或绝收面积在50万亩以内;

  5)多座城市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6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省防汛防旱指挥部指挥或委托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防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2)省联防指挥部加强汛情、旱情监视,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3)由相关市、县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防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防旱,并将防汛防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4.6  信息报告和处理

  4.6.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防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重大险情、灾情可越级上报。

  4.6.2  防汛防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

  4.6.3  省防汛防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政府,并及时续报。

  4.7  指挥和调度

  4.7.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7.2  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到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7.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8  抢险救灾

  4.8.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8.2  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8.3  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4.8.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和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  各级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9.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应采取防护措施。

  4.9.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9.4  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或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9.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9.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

  4.10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1  信息发布

  防汛防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  应急结束

  4.12.1  当洪水在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2.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4.12.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防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防旱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防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和干旱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

  2)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抗旱专业队伍和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雨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地方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确定。

  干旱频繁发生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严重缺水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