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紧急处置工作,形成领导一元化、指挥智能化、决策科学化、保障统筹化、防范系统化的应急机制,进一步增强防灾减灾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迅速有效地预防和扑救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江苏省消防条例》和《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江苏省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的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另行制定。
1.4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省辖市政府和省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火灾事故现场的处置指挥工作以省辖市政府为主。
(2)以人为本,救人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特勤队伍的骨干作用、各类专家的指导作用以及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3)规范程序,科学施救。规范救援程序,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部队应急救援能力。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预防工作与应急救援相结合。加强火灾预防,抓好队伍、装备建设以及预案演练等工作。
2 事故分级
按照火灾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特别重大火灾(Ⅰ级)、重大火灾(Ⅱ级)、一般火灾(Ⅲ级)三级。
2.1 特别重大火灾(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造成100人以上重伤(中毒),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造成10万人以上紧急疏散转移的火灾事故。
2.2 重大火灾(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紧急疏散转移的火灾事故。
2.3 一般火灾(Ⅲ级)
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富及社会秩序影响相对较小的火灾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时,省政府设立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力量,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火灾扑救工作。
3.2 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时,事发地省辖市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接受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及时汇总、报送信息,提出现场处置方案,调动当地各相关单位力量和物资,下达作战指令,保障指挥畅通有序。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前沿作战、通信保障、安全警戒、医疗救护、新闻报道、后勤保障、技术专家等应急小组。
4 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测
全省火灾监测网络主要分为省、市公安消防部门两个层次。
4.2 指挥支持系统
依托全省公安、消防指挥系统迅速将火灾信息传递到省公安厅,及时进行分析处理并上报。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后,由事发地省辖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立即上报省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省有关部门要及时核查并报告有关情况。信息报送要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
5.2 分级响应
发生Ⅰ级火灾事故后,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迅速启动Ⅰ级响应预案,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将火场情况报告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必要时决定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省有关部门迅速了解火灾现场情况,果断采取应急工作措施。
发生Ⅱ级火灾事故后,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迅速启动Ⅱ级响应预案,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发生Ⅲ级火灾事故后,由事发地政府应急机构启动响应预案。
5.3 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后,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指挥相关单位迅速调集人员、装备赶赴现场,投入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有关专家参与应急处置指挥和现场指导。
5.4 受灾群众救助和安置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后,要全力组织营救被困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对受伤人员要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医治。
5.5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后,按照国内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有关要求,协调组织采访和新闻发布工作。
5.6 现场清理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火灾造成的有毒气体、废墟、垃圾及污染物及时进行清理并妥善处置,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5.7 应急结束
火灾扑救工作完成后,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宣布解除火灾灾情,必要时发布公告,终止应急状态,消防部门组织专家调查灾情并提交报告。
6 后期处理
6.1 损失评估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后,按照有关规定,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立即指派调查组进入事故现场,了解火灾情况,确定火灾原因,评估火灾损失,核实伤亡数目,撰写并提交火灾原因调查报告。
6.2 补偿措施
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及省有关部门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根据火灾损失评估结果,给予受灾群众适当经济补助。对参加保险的,保险公司按规定迅速进行理赔。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7 保障措施
7.1 医疗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后,事发地卫生部门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进入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就近送医院进行治疗。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需要,协调其他地区的医疗机构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7.2 交通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后,事发地公安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保持道路交通畅通,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事发地公安、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7.3 通信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时,由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重大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4 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部队是扑救火灾的基本队伍。根据需要,调集社会专业力量或驻苏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支援抢险救灾工作。
7.5 安全防护
消防人员进入火灾事故现场应配备各种消防器材、车辆工具、搜救犬、安全防护服、空气呼吸器等,完成消防任务后报请现场应急指挥部同意离开现场。
7.6 装备保障
各地政府要为消防部队配备、更新必需的灭火、救人、破拆、堵漏、洗消等设备提供保障。消防部门要做好各类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能及时开展抢险救援。根据灭火需要,可调用城建、交通等部门的抢险机械设备。
7.7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省、市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7.8 技术保障
吸收专家参与指挥决策,科学制定重特大火灾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7.9 教育培训
广泛开展消防知识的公众宣传教育和现场救护技能培训,增强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意识,提高人民群众预防、自救、互救的水平和能力。
加强参战人员培训,针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定期开展消防演习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公安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