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险情,最大限度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航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等我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协议,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江苏省管辖的沿海海域、内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发生在江苏管辖水域和搜救责任区外,涉及江苏籍渔船遇险或可能对江苏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民用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统一领导:省水上搜救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实施应急反应行动。
社会参与:整合社会资源,发挥综合优势,依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积极参与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水上突发事件机制。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在水上应急反应行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统一指挥: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搜救机构组织的各方应急力量协调行动,取得最佳效果。
分级管理: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力量所需,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的原则。
属地为主:由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政府部门和水上搜救机构实施应急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防应结合:“防”是指各水上单位应做好水上险情事故的预防预控工作,尤其是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是指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地组织力量对水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通过防应并重,减少水上险情,确保救助效果。
资源共享:广泛调动各方救助资源,整合搜救资源,建设搜救力量数据库,提高搜救资源的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
团结协作: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及时对水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以人为本: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遇险人员。
科学决策: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大对搜救力量的投入,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建设搜救辅助决策的软、硬件系统,保证信息畅通、搜救工作决策果断和应急指挥的权威性。
快速高效:建立科学的应急机制,配备专业搜救人员,加大搜救力量建设,体现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2 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员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险情、重大险情、较大险情和一般险情。
2.1 特别重大险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险情(Ⅰ级):
(1)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5)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6)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7)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突发事件;
(8)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2.2 重大险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险情(Ⅱ级):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5)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6)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2.3 较大险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险情(Ⅲ级):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江苏籍海船或有江苏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5)危及10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2.4 一般险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险情(IV级):
(1)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3 组织体系
省水上搜救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指挥和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3.1 领导机构
省水上搜救中心作为省水上应急领导机构,主要负责研究水上搜救重要事宜,组织领导全省水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
3.2 应急指挥机构
省水上搜救中心下设省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省海洋渔业搜救分中心和省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分别设在江苏海事局、省海洋渔业局和省交通厅。主要承担江苏省管辖水域内水上搜救的运行管理工作。
3.3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包括水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3.4 现场指挥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由负责组织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现场指挥的指定遵循属地、专业为主的原则,被指定的现场指挥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组织、协调工作。
3.5 应急救助力量
江苏省水上应急救助力量由国家专业救助力量、成员单位救助力量和社会救助力量构成。应急救助力量包括船舶、航空器、车辆、人员和物资等。
3.6 其他搜救资源
相邻省市救助力量是我省应急救助力量的有效资源,在需要的情况下,省水上搜救中心可及时与之联系,请求援助。
4 预警预防
预警预防是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作出相应判断,通过发布预警信息告知相关单位、人员采取预防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发生。
4.1 信息监测与分析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水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等。
4.2 预警级别确定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本预案预警信息风险等级划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风险信息、重大风险信息、较大风险信息和一般风险信息。
4.2.1 特别重大风险信息(Ⅰ级)
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气象在24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以上、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水上能见度不足100米的信息;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滑坡阶段的信息;
(4)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4.2.2 重大风险信息(Ⅱ级)
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气象在48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以上、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水上能见度不足500米的信息;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加速阶段的信息;
(4)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4.2.3 较大风险信息(Ⅲ级)
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造成海上风力8-9级以上以及海上巨浪、狂浪,内河风力6-7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水上能见度不足800米的信息;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匀速阶段的信息;
(4)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4.2.4 一般风险信息(Ⅳ级)
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海上风力7级以上、内河风力6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水上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信息;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阶段的信息。
4.3 预警信息发布
省气象、海洋、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海洋、地质、水文、地震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4.4 预警预防行动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水上突发事件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预警和预防工作。
4.5 预警监督检查与评估
预警监督检查与评估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水(海)上搜救机构应在预警来临前对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的预警和预防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有:是否启动了应急预案,是否按相关预案要求落实了安全措施,本辖区或本部门、本系统是否还存有安全隐患等。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各级水(海)上搜救机构接到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程序逐级上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救助需求。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2 遇险信息的核实与分析
水上搜救机构通过以下途径对水上遇险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
(2)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4)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5)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6)向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
(7)通过当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
(8)派出航空器、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9)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查询。
(10)其他有效途径。
5.3 险情评估
接报的水(海)上搜救机构应对所接收到的水上险情信息进行核实、分析;确认为遇险的,按本预案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规定,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险情等级。
5.4 先期处置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在本责任区的,按规定启动本级预案。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接警的水上搜救机构应立即向所在责任区水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
省水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的水上突发事件报警或接到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报警通知,应立即通知搜救责任区的水(海)上搜救机构和相关部门。
涉及水上保安事件,按水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5.5 分级响应
5.5.1 分级响应的原则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按照市级水(海)上搜救中心、省水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响应。
5.5.2 Ⅰ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险情达到特别重大险情信息等级,需要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统一协调、救助的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启动Ⅰ级响应行动。
(1)省水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省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并启动《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2)省水上搜救中心按照要求,全力配合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开展现场救助工作。
(3)省水上搜救中心派工作组到现场。
5.5.3 Ⅱ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险情达到重大险情信息等级的,启动Ⅱ级响应行动。
(1)省水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省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并启动《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2)省水上搜救中心领导进入指挥位置,承担指挥工作,并派工作组到现场协调、指导。
5.5.4 Ⅲ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险情未达到重大险情信息等级的,应启动Ⅲ级响应行动。
事发地水上搜救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调集力量全力开展救助工作。必要时,省水上搜救中心给予相应的指导。
5.6 应急指挥机构的行动
在险情确认后,应急指挥机构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根据险情制定搜救方案,下达搜救任务。
(2)指定现场搜救指挥员。
(3)组织、协调搜救力量进行搜救,备好增援搜救力量。
(4)通知医疗部门参与援救和准备抢救。
(5)必要时,制定人员疏散转移计划,通知公安部门维护现场治安。
5.7 现场指挥的行动
现场指挥接到搜救指令后,应立即组织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1)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按要求制订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2)按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报告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如条件许可,应尽快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险情现场的图像或反映现场险情的有关信息。
(3)组织和指挥事发现场或附近的救援力量。
(4)迅速组织现场抢险救助、伤员救治及转送行动。
(5)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现场的善后处置。
5.8 水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负责组织指挥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指挥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遇险人员所有可能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搜救行动的终止由搜救行动的最高指挥机构决定。
5.9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水上搜救机构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参与化学品应急反应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防护装备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进入现场应先登记;离开现场的,应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搜救机构可请求上一级搜救机构协调解决。
5.10 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组织做好遇险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告知遇险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自我应急防护措施。
水上搜救机构要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措施,对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如需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当地政府负责,拟定撤离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水上突发事件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水上搜救机构应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船舶、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水上搜救机构的指挥,对遇险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5.11 信息发布
省水上搜救中心负责向社会发布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6.1.1 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 获救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外办或台办负责安置。
6.1.3 遇难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或遇难人员所在单位负责遇难人员的处置;港澳台和外籍遇难人员由当地政府外办或台办负责处置。
6.2 总结评估
水上搜救效果实行分级评估、逐级上报的原则。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建立水上遇险通信系统,配备能保证救助行动通信畅通的设备;制定有关水上应急通信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水上应急通信畅通。
(2)收集当地与水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水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搜救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
(3)组织、协调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利用公用电信网络资源为水上搜救提供通信保障,保证指挥通信畅通。
7.2 应急力量保障
7.2.1 救援力量保障
收集全省范围内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省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收集全省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
7.2.2 交通运输保障
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2.3 医疗保障
省水上搜救中心和各级卫生部门接到水上医疗救援请求时,应立即组织实施医疗救援行动。
7.2.4 治安保障
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维护机制,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7.2.5 资源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和水(海)上搜救中心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设和配置水上搜救应急资源和装备。
7.2.6 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资金。
7.2.7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各级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7.3 宣传、培训与演习
7.3.1 宣传
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发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7.3.2 培训
水上搜救机构定期对搜救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被指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水上搜救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3.3 演习
为提高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省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定期组织搜救、消防和防污综合演习,其他搜救机构举行单项演习。
8 奖惩
8.1 奖励
8.1.1 在参加水上应急行动中牺牲的军人或其他人员,由军事部门或省政府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批准为革命烈士。
8.1.2 军人或其他人员参加水上应急行动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8.1.3 对为水上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省水上搜救中心报省政府或交通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8.1.4 对按水上搜救机构协调参加水上搜救的船舶,由省水上搜救中心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扬。奖励、补偿或表扬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8.2 责任追究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水上搜救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省水上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2)水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一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3)江苏省管辖的沿海海域是指:北界:自35°05′10″N/119°18′00″E至平岛北端再沿35°08′30″N纬度线向正东延伸;南界:自31°40′00″N/121°55′00″E向正西延伸至崇明岛,再沿31°40′00″N/121°55′00″E至33°00′00″N/121°55′00″E向正东延伸的海域。
(4)水上包括江苏省沿海管辖海域、内河、湖泊以及水库等水域。
(5)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组织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