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
|
省委
|
省政协
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ENGLISH
企业对不需要的发票可自己销毁吗?
发布日期:2007-11-27
来源:省国税局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销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购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同时该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文章链接:
版权所有:江苏省人民政府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备案序号:苏ICP备05009012号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