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负责全省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全省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全省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按照职责权限审批气象台站调整计划;组织管理全省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全省涉外气象活动。 (三)在全省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为省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全省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四)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省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五)负责向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六)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全省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和教育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各市人民政府对市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在地方党委和政府指导下,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八)承担中国气象局和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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