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邮政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邮政服务标准;(二)监督管理所在地区邮政市场;(三)组织协调所在地区邮政普遍服务以及机要通信义务兵通信、党报党刊发行、盲人读物寄递等特殊服务的实施;(四)办理国家邮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