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档案法》的实施。 (二)研究制定地方性档案法规、规章,并负责解释工作,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档案行政管理职能。拟定全省档案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并负责贯彻执行工作。 (三)对全省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协调省属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市、县(市、区)的档案管理工作及经济、科技、重点工程等领域档案工作。 (四)集中统一管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及省级各机关、单位的重要档案和历史、社会档案资料,做好各类档案的接收、征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等项工作,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五)组织档案的利用、编研、宣传、出版工作,有计划地公布档案史料,组织开展档案史料陈列展览等教育活动,向社会提供广泛的服务。 (六)组织实施档案技术保护工作。 (七)负责全省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和档案科研管理工作,组织档案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现代科技成果在档案工作中的应用,依法监督管理档案技术产品,推动全省档案科技发展。 (八)制定全省档案工作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档案的专业教育和档案专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全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工作。 (九)组织全省档案工作外事活动;收集散失在国外的有关江苏的档案文件和历史资料。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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