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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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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事指南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受理部门

县(市)、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和经省公安厅批准的城市开发区(新区、园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1.L签证:探亲者可以由其在华亲属代办;团体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办;看病者可以由亲属或接待单位代办;

2.F签证:可以由接待单位代办

咨询单位

县(市)、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和经省公安厅批准的城市开发区(新区、园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申办材料

一、申请对象和事由
(一)来大陆停留不超过1年的台湾居民,可根据需要申请来往大陆签注。
(二) 下列在大陆居留1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可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签注:一是在大陆投资的;二是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三是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四是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五是在大陆购置房产的;六是与大陆居民结婚的;七是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八是以上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九是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十是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十一是其他确有需要的台湾居民。
 二、申请机关
申请人应亲自前往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是年满60周岁或者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是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三是在大陆投资、任职、就业、就学、学习、接受培训、从事交流活动的台湾居民以及民航机组工作人员中的台湾居民首次申请证件、签注,需由本人亲自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再次申请可由所在单位代办。代办单位应出具公函,并指定人员办理。代办人员须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三、提交手续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33mm×48mm)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二)持有效台胞证的,应提交其台胞证;未持有效台胞证或需补、换发台胞证的,应另行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一张,未持有效台胞证的,还需交验本人台湾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三)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因遗失、被盗原因申请补发台胞证的,应提交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公安机关在对外公开的互联网站公布作废证件资料的,申请人可不必登报声明。
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是指:
(一)在大陆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
(二)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公函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
(三)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四)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
(五)在大陆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
(六)与大陆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
(七)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
(八)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寄养未成年人还应提交其父母书面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办理流程

1.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3.与申请签证、居留许可相关的证明材料;
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是指:
申请L签证:
1.来华旅游:(1)申请个人签证须提交接待单位公函,无接待单位的,须提交能够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现金卡等,每天按100美元计算)。(2)原则不得申请团体签证,对有不可抗拒原因的,须提交接待单位公函。(3)申请团体签证分离,须提交接待单位公函。(4)丢失团体签证申请补发,须提交接待单位公函和本次入境的团体签证复印件。
2.来华探亲:(1)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外籍配偶、父母及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签证,外籍配偶提交婚姻证明,外籍父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外籍子女提交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提交其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探望中国内地居民的还须提交亲属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探望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还须提交亲属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的还须提交亲属的中国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2)外国留学生的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外国留学生的父母或者境外监护人申请签证,须提供留学生就读院校公函及留学生护照或者居留许可。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监护人还须提供留学生父母的委托书。(3)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外国人申请签证,须提供被投靠中国公民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境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4)年满60周岁在华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签证,须提供房产证明、经济来源证明(汇票、存折、现金卡等)或者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的经济担保书或者经济自保书。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5)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申请签证,须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人的,还须提供在境外定居证明复印件;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委托书须注明委托抚养或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抚养人或者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保证。书面保证须注明接受被寄养儿童父母委托,承担抚养与监护责任,保证被寄养者按期离境等内容。(6)其他探亲者:提交本人及亲属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其他人员:(1)来华看病者申请签证,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2)因其他私人事务申请签证,须提供相关证明。

申请F签证: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的人员,提交本地接待单位公函。高层次人才、投资者提交一类授权单位公函等有关证明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团体签证分离:须提交接待单位公函。

申请J-2签证: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提交外交部新闻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函。

申请G签证:经中国过境的外国人,提交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及机(车、船)票。

申请C签证: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提交民航或者交通等部门的公函。持特区旅游签证申请进入内地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对有紧急事务(工程抢修、索赔、签合同、探望危急病人、奔丧)的须提供相关材料。

申请居留许可:
1. 申请条件:(1)持驻外使馆、领馆和香港、澳门公署签发的Z、X、J-l签证的外国人;(2)根据互免签证协议免办签证来华,需超过协议规定的免签停留期的外国人,但不包括各国驻华使馆或者领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随任子女、父母、岳父母、同居者、经外交部礼宾司同意的非直系亲属以及执行联合国援华项目或者根据两国间协议来华长期工作的联合国官员、政府公务员及其随任眷属以及其他因公来华人员;(3)持L、F、J-2签证入境,持有相关材料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
2.提交材料:(1)持Z签证者须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或者文化部、文化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批准演出的批件及工作单位公函;(2)持X签证者须提供就读院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和《录取通知书》;(3)持J-1签证者须提供记者证;(4)持Z、J-1签证者的随行家属须提供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父母和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5)持L、F签证入境因任职或者就业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交:外国企业驻华常驻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须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和《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三资企业外方投资人、法人代表以及国有、三资和私营企业聘请的外籍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须提供企业的批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来华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的人员需提供文化部、文化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批准演出的批件。上述人员的随行家属须提供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父母和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6)持L、F签证入境因学习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交就读院校的《录取通知书》、JW201表或者JW202表和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7)持J-2签证入境作为常驻记者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交外交部新闻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函。(8)已满18周岁的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首次申请1年以上有效期居留许可,还须提供健康证明。负责对外国人进行健康检查、复查、对健康证明书确认的卫生医疗部门,是当地的卫生检疫部门,没有卫生检疫部门的,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指定的县以上卫生医疗部门。

公安机关对境外公立医院以及经公证的私立医院签发的健康证明书无法确认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当地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持新护照人员申请签证或者居留许可,除按申请签证或者居留许可须提供的相应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1)因丢失护照领取新护照者,还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护照报失证明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照会;(2)因护照即将到期或者签证页用完等情况领取新护照者,还须提供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3)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单独持有护照的外籍婴儿,须提供外籍婴儿的出生证明及父母双方的护照复印件。可以获得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凡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均需经我国驻外使馆或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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