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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落户随父还是随母实行自愿原则
发布日期:2008-08-07
来源: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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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自1998年7月22日以后新出生的婴儿,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即婴儿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
具体办理手续是: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父亲或母亲及其他监护人凭新生婴儿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婴儿父母结婚证、父或母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到新生婴儿拟落户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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