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生登记的一般程序:
1、审核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母的结婚证、父或母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等应出具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对于证明,证件或其他材料齐全有效,符合办理出生登记规定的,当场立即办理:对手续不齐全,无法当场办结的,开具《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保证手续补齐后,第二次办妥,对需要上级批准后办理或收养弃婴等需要调查清楚后办理的,应按规定报上级批准,或交责任区民警调查,并向公民解释清楚。
2、填写《出生登记薄》。
3、填写婴儿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薄》。
4、将填好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交申请人核对后,无差错,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字。
5、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或收养证明等有关材料收存归档,作为办理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