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定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组织起草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研究我省人口发展战略,编制全省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省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全省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省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组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四)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五)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编报中央和省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并发展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管理委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七)制定全省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和有关人口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 (九)指导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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