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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兴建殡葬设施单位的申请; 2、其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的意见; 3、其所在地县级规划部门和土地部门的意见; 4、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5、省辖市民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意见。
30个工作日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审批。" 民政部颁发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1、受理申报材料,审查书面材料; 2、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考察情况提出申请,报告国家民政部; 3、民政部审核有关材料和进行实地考察; 4、民政部根据考察,下发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件; 5、获得民政部批准件到当地工商、土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兴建外资殡葬服务设施具备对外服务条件,经民政部验收合格,下发对外经营批复。
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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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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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信息
利用外资(包括港、澳、台)兴建殡葬设施的审核
受理部门: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咨询单位: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咨询电话:
(025)83307111转2041
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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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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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其它受理信息
受理岗位责任:
廖义顺
受理条件:
受理地址:
南京市山西路98号江苏省民政厅
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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