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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证; 2、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1)内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3)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4)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5)出国人员、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6)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4、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1、周一至周五登记。作息时间为: 3月1日-9月底,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其中7月15日-9月底,下午3:00-6:00; 10月1日-2月底,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2、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相关证件和证明齐全的,当场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国务院第387号令《婚姻登记条例》 3、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1、登记机关对申请离婚当事人提交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查验; 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5、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夫妻双方各持一份协议书,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6、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7、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双方离婚证件失效”。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8、向当事人双方颁发离婚证。
办理收费:9元(含证书费)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计价格[2001]523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计价格[2001]523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计价格[2001]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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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信息
涉外离婚登记
受理部门: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咨询单位: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涉外婚姻登记中心
咨询电话:
(025)83307111转2022或5012、83322022(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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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洁
受理条件:
受理地址:
南京市山西路98号江苏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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