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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制件; 2、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证明复制件; 3、被收养人户籍证明复制件; 4、被收养人成长情况报告复制件(二份); 5、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此材料应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包括:体格检查表,血常规、肝功能、血生化五项、梅毒、爱滋病等项目检查化验单)复制件(二套);
6、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四张、生活照片二张; 7、10岁以上被收养人自愿被收养的声明及公证; 8、送养人是孤儿的,还应提供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其生父母死亡的证明和孤儿监护人同意送养的声明及公证。 9、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应递交: (1)送养人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2)公安机关或公证部门出具的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公安机关或公证部门出具的送养人与收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公安机关或公证部门出具的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代以内亲属关系证明; (5)送养人同意送养人声明及公证。 10、被外国人收养的继子女,还应递交: (1)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关系的证明; (2)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即送养人)同意其被继父母收养的声明及公证书;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