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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收养子女应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08-08-29 来源: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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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5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5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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