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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展外国学位证书认证咨询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8-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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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2000] 2 号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教留服(99)082号和学位中心[1999]23号文收悉。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留学政策,促进教育国际交流,切实履行我国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中应承担的义务,满足广大留学回国人员及其他外国学位获得者在我国升学、就业等需要,同时为我国招生和用人单位鉴别外国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证书提供咨询意见,经研究,同意由你们合作开展外国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证书的认证咨询工作。

 

  外国学位证书认证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鉴别颁发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机构的合法性;甄别外国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或具有学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凭、证书的真实性;对外国学位与我国学位的对应关系提出认证咨询意见;为经认证的外国学位或高等教育文凭出具认证证明。

 

  外国学位证书认证咨询工作主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承担。涉及外国学位与我国学位对应关系问题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应及时与“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协商,并由“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组织评估后提出咨询意见。

 

  认证咨询工作应有关单位、学位获得者的要求和申请进行。

 

  请你们认真制定有关实施办法,科学、认真地做好外国学位证书的认证咨询工作并定期将工作情况和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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