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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8号)第10条"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应当持执业执照、执业证书在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开展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服务活动。"
当前位置:
中国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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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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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信息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执业注册
受理部门:
省司法厅
咨询单位:
律师工作管理处
咨询电话:
025-84217197
申办材料
办理相关信息
办理时限:
办理依据:
办理收费:
收费依据:
办理流程
其它受理信息
受理岗位责任:
钭国臻
受理条件:
律师机构
受理地址:
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
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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