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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8号)第13条"代表机构的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其执业许可并收回其执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相应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14条"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其执业许可并收回其执业执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相应注销其执业注册:……"
当前位置:
中国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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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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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信息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执业注册的注销
受理部门:
省司法厅
咨询单位:
律师工作管理处
咨询电话:
025-84217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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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岗位责任:
钭国臻
受理条件:
律师机构
受理地址:
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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