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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8号)第12条"外国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机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并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
当前位置:
中国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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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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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信息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变更名称和代表
受理部门:
省司法厅
咨询单位:
律师工作管理处
咨询电话:
025-84217197
申办材料
办理相关信息
办理时限:
办理依据:
办理收费:
收费依据:
办理流程
其它受理信息
受理岗位责任:
钭国臻
受理条件:
律师机构
受理地址:
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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