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涉外法规以及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外事工作的指示和决定。 (二)提出制订本省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的建议;检查本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对外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的情况;协调本省的重大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本省重大的涉外事务。 (三)围绕本省现代化建设和对外开放进行外事调查研究,为省委、省政府的对外工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利用对外交往渠道,为本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四)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或审核本省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办理本省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和应邀来访外国人士的签证通知函电以及其他领事业务。 (五)统筹安排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活动;负责来本省访问的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的报批和组织接待,负责指导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外事业务的建设工作。 (六)管理全省与外国友好省州(县)、友好城市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负责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有关地方政府、团体、组织的合作与交流事宜,办理对外结好的报批手续,审批或审核友城间基层单位结好事宜。 (七)指导本省民间对外交往工作;代管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日常工作;审核本省各地、各部门成立的主要从事对外交往活动的机构、团体有关事项;审核授予外国人荣誉称号、名誉职务和给予重要奖励等事项。 (八)负责本省与外国有关领事机构的业务联系和交涉事宜,统筹安排和协调本省各部门、各单位与外国领事机构的交往活动。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省有关边境、口岸的外事业务和涉外事宜;指导或参与有关涉外会谈、会晤工作。 (十)协调外国记者来本省采访的有关活动,管理外国驻本省的新闻机构和常驻记者。 (十一)归口管理外事服务工作,指导本省各地区、各单位做好外国人管理工作;指导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及出国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要涉外事件。 (十二)依照授权,负责本省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往来管理工作,办理《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或审核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和邀请香港、澳门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办理应邀来访的香港、澳门人士的通知函电。 (十三)负责对本省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进行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的教育,开展业务培训。 (十四)配合和协助本省党委宣传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向本省各部门提供国际形势、对外政策和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材料和对外表态口径。 (十五)办理省委、省政府和外交部及中央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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